科牵联制度
务员招聘季刚过, 有些人在为自己名落孙山不甘, 有些人在为 自己金榜题名庆祝,而有些人却因为没有资格而苦恼。政审,永远是 人员心中的痛。 前科人员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 而前科痕迹对他 们,是会向来继续下去呢?他们的子女,是否会因此受连累呢?
一、并非所有违法犯罪的情形都会影响到子女政审
对于子女升学, 就赵某某的事情而言, 窝藏罪这种极轻的犯罪 前科记录影响到子女升学的情形确实不合理。他“窝藏”的对象甚至 被免于起诉,并非我们常说的犯罪份子,而他在遭受处罚之后,他 女居然还要遭受高考报考某些专业审核不通过的风险, 这种处罚 而言显然过度了。
与报考的警察类军事类专业政审不通过密切相关的, 就是前科 员子女政审的问题。公务员、特殊工作岗位人员的招聘中,能否不要 一刀切地拒绝所有前科人员呢?对于前科人员的子女, 除非极其特殊 情况, 能否不要把他们从普通报考者中划出来呢?在此笔者搜集了
一些地区政审的要求,并进行了归纳。
实际上,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 的, 不得录取为公务员, 因此我国各地区公务员报考政审对于前科 人员都相当严格,基本拒之门外;但幸运的是,我国惟独部份地区的

审对亲属的犯罪情况有所顾及, 而且并非所有的犯罪都会影响自 的子女考公的。
第一, 各地文件中对政审的要求不同, 并非所有的地方都对 前的所作所为有所在乎。 2022 年青海政审中,《青海省公务员 考察办法(试行)》对于违法违纪违规记录,仅对本人的言行做 了要求,且增加了实质条件“录用会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在 18 年 的《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也仅对公务员本 行为做出过规定, 曾经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经有违法违纪行为 的,不得录用。重庆市也采取了同样的政策。
第二,不幸的是,有些地区确实对报考者的亲属有所要求,甚至 系亲属和配偶都会影响政审, 但并非所有服刑完毕的前科人员都  会影响子女的政审。例如,江苏省《2022 年江苏省省市党政机关  从基层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有关问题解释》中,有配偶、直系亲属被 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 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 无  2022年公务员政审要求徒刑或者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 直系亲属或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  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有配偶、 直系属或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 有对本人有  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   考相关政法机关的,视为考察不合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一,这 定只对报考政法机关的人合用; 第二, 就服刑完毕的前科人员而  言,惟独自己是报考人的“直系亲属或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

且被判处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才会影响报考人政审,根本不用 耽心自己的轻罪犯罪记录会影响到子女就业。而此处的“等”可能就 是指性质和危害国家安全罪一样严重的罪行如
黑社会、恐怖活动犯  罪,无非此处的解释应当谨慎,还要看当地政府进一步明确。
这些规定不是绝对合理的,也不是足够细化的,例如“正被立案 侦查的亲属如果仅仅是因为轻罪被立案或者事后证明根本无罪, 那这 定导致的无法被录取的考生是否会感到委屈呢?
幸运的是, 赵某某被判处的是轻罪, 至少他的子女在考公政审 不会有太大的妨碍。且更何况对赵某某而言,那已是三十年前,远 自己子女出生前自己早就改过自新, 实质上判决书中写的自己的违 行为根本不会影响到子女。
、前科人员亲属之苦:何人生而有罪?
除了对前科人员本身的就业限制, 我们可以看到, 显然前科人 的子女会受到牵联, 有些子女在一些地区求职时被要求开具直系亲 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甚至高考升学报考警察类军事类专业的时候 查遇到妨碍。 就赵某某这位父亲而言, 这种惩罚已经体现在儿子的 升学的审查上。 他作为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 可能会影响这种专 业的招生审查, 因为这种招生审查往往和日后从事的职业息息相关 果由于前科子女无法从事军事警察类职业, 那末读此类专业也毫 意义了。

例如,就警察专业而言,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 办法》第九条规定: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 卖、 放火、爆炸、投放危(wei)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 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 组织、 参加、 支持暴力恐怖、 民族分裂、 宗教极端、 、 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预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我们可以欣慰地看到,这条规定并没有将所有犯罪都列入其中, 某的窝藏罪也没有明
确规定在其中。 无非, 这条规定的可操作性 空间也比较大: 窝藏罪显然不属于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 但是 有相关负责人认为这种罪名影响不好, 属于“可能影响考察对象 用后依法公正履职”呢?
“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 “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 法履行公职的情形”这样的表述操作空间大, 虽然适合实际操作 便利, 但最好应当做谨慎解释。 否则, 一些轻罪如醉驾型危(wei)险驾驶罪、

窝藏罪等轻罪的前科人员子女便会受到不该有的限制。这种不该有 制,难道不是对子女的有罪推定吗?
(一)牵联子女便是“有罪推定
夫律师指出, “子女在升学、工作的时候,也会被要求出 父母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其实是不公平的。 ”朱律师在“两会期间” 有过一个提案, 指出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是有罪推定。同理 因父母服刑或者是犯罪记录而影响工作的子女,受的“连坐”之苦也 是有罪推定。笔者在上文已述子女被“连坐”的现实规定,在此对子 父母前科牵联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无心之过醉酒驾驶机动车, 最后自己受到刑事处罚, 是罪有应 得,然而其犯罪性质并不恶劣,情节并不严重,却导致自己因前科遭 受就业歧视,甚至于子女受到就业、升学歧视。前科人员自己因错误 遭受惩罚, 顶多是惩罚过重罢了, 然而其子女若并无教唆等违法行 , 是彻底无辜的。 那末究竟是凭什么去剥夺无辜者的就业或者升学 的平等机会呢?“人生而自由,而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但是枷锁不 能是理由而强加的!理由很简单:
在笔者看来,其一,根据报应主义思想,对犯罪份子的惩罚被认 是对其行为相应的报应, 无论该惩罚是否能阻挠其将来再犯罪。 而 “前牵联制度”不能以惩罚或者威慑犯罪者为目的去惩罚其无辜的子 女或者其他亲属,没有一种刑罚是惩罚无辜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