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嵇婷婷、南京市儿童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0 
【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15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莺 
【审理法官】朱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嵇婷婷;南京市儿童医院 
【当事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嵇婷婷南京市儿童医院 
【当事人-个人】嵇婷婷 
【当事人-公司】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儿童医院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嵇婷婷;南京市儿童医院 
【本院观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一审未对嵇婷婷预交的司法鉴定费2100元进行处理,本院将在二审中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报警证明》、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护理服务费发票、护理服务统计表、淘宝购物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服务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嵇婷婷在医院侯诊大厅因地面潮湿滑倒,新鸿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场所的物业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发时嵇婷婷双手抱着孩子,步履匆忙,从正在清理的地面经过未加谨慎,疏于观察,亦是自身摔倒的原因之一。因事发地点系医院的候诊大厅,就诊儿童较多,极易出现因饮水洒泼、儿童尿液等导致地面潮湿的突发状况,新鸿运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综合判断。根据视频显示,本案事故发生前数分钟,新鸿运物业公司的保洁员已在此进行了巡查。据此,本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新鸿运物业公司对嵇婷婷的损害后果承担50%
的责任为宜,一审判令新鸿运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偏重,本院予以调整。鉴于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嵇婷婷的各项损失均无异议,故本院根据上述责任比例,确定由新鸿运物业公司赔偿嵇婷婷39260.86元(78521.71元×50%),其余损失由嵇婷婷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新鸿运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5民初2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5民初2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嵇婷婷各项损失39260.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2572.50元,由嵇婷婷负担1286.25元,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8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0元,嵇婷婷负担1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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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8日12时许,嵇婷婷带孩子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河西院区处检查,在其抱着孩子走过诊室过道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2018年12月25日,双闸派出所出具《报警证明》:“2018年7月9日,彭腾飞报警称在河西儿童医院2楼内科28诊室旁,8号中午12点到12点半之间,自己老婆因地上有一滩积水,导致骨折了。后经民警调解,双方同意走司法程序解决此事”。在新鸿运物业公司提供监控视频中,显示有案外人在诊室门外的走廊里,帮助其孩子提裤子,后又用笤帚清理走廊过道,嵇婷婷抱着孩子走路路过此处时滑倒在地。    嵇婷婷摔倒当天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原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以下简称军区总院),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收入骨科,于同年7月10日行左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8年7月15日出院,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37731.4元。《出院记录》中住院期间载明“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8年7月10日在全麻下行左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的陪护服务协议[派工单]载明:嵇婷婷,16病区24床,服务模式一对多,服务价格为140元/天+发票税10元,2018年7月15日,该公司出具护理服务费发票一张,金额为1050元。2018年7月28日,护理服务统计表载明“骨科24床护理车子送到明月港湾,车费3次1200元整”。另外,嵇婷婷在淘宝购买辅助器具共计191元,包含医用
冰敷袋、拐棍、便携式卧床护理盆。自2018年8月15日起,嵇婷婷至南京鼓楼医院进行康复,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5115.2元。2019年9月4日,嵇婷婷至军区总院复查,9月5日收治入院,9月6日行左髌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2019年9月8日出院,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共计11840.1元。《出院记录》中住院期间载明“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9年9月6日在全麻下行左髌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    本案一审期间,嵇婷婷申请对伤残等级及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的期限进行鉴定。2020年8月23日,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1.被鉴定人嵇婷婷左髌骨骨折致左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未达到残疾等级程度;2.被鉴定人嵇婷婷所需误工、护理及营养期限分别给予210日、105日和90日为宜。    庭审中,南京市儿童医院提交《服务合同》一份,用于证明南京市儿童医院的安全管理、物业保洁都属于新鸿运物业公司,应由新鸿运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合同载明:新鸿运物业公司根据南京市儿童医院需求提供下列服务:保洁服务、运送服务、医梯司梯、工程维修等,包括服务所需全部设备、材料、专业工具和消耗品等等。服务区域:含门诊楼、急诊楼、感染楼、综合楼(含宿舍管理员)等。服务时间: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新鸿运物业公司对该份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并表明若产生管理人责任,由新鸿运物业公司承担。嵇婷婷认为,南京市儿童医院、
新鸿运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没有对人身伤害的规则做约定,不能免除南京市儿童医院实际管理人的责任,主张由南京市儿童医院、新鸿运物业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对嵇婷婷的各项损失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54687.70元;2.交通费2200元;3.误工费7193.01元;4.护理费11550元;5.营养费2700元;6.残疾辅助器具费191元,以上共计78521.71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嵇婷婷摔倒的原因,从监控视频来看,嵇婷婷在正常行走时突然滑倒,新鸿运物业公司虽辩称嵇婷婷摔倒的原因系因地面有尿渍,尿渍为第三人的行为,其不应承担责任,但对于嵇婷婷系因地面湿滑致其摔倒未予否认,故对于嵇婷婷系因地面湿滑而摔倒的主张予以采信。对于新鸿运物业公司提出地面湿滑系第三人形成的尿渍,因其提供的视频上仅能看出案外人有清理地面的行为,并不能据此推断地面的湿滑系尿渍,故对于新鸿运物业公司关于嵇婷婷的摔倒系案外人行为所致的主张不予支持。南京市儿童医院的管理人在日常运营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面湿滑给嵇婷婷行走带来隐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责任主体问题。一审法院
认为,南京市儿童医院与新鸿运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新鸿运物业公司从南京市儿童医院处承包保洁服务等工作后,替代南京市儿童医院成为实际管理人,因未尽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新鸿运物业公司应当对嵇婷婷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嵇婷婷主张南京市儿童医院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对此不予支持。嵇婷婷作为成年人,在行走时未能尽到小心谨慎的义务,亦是造成自身摔倒的原因。据此,一审法院酌定嵇婷婷与新鸿运物业公司按3:7的责任比例承担事故责任。经核算,嵇婷婷因此次受伤产生各项损失合计78521.71元(54687.7元+2200元+7193.01元+11550元+2700元+191元),新鸿运物业公司应向嵇婷婷赔偿54965元(78521.71元×70%)。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嵇婷婷各项损失54965元;二、驳回嵇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