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9.26
【字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施行日期】1995.09.2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中级会计59分复核成功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已经1995年9月1日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用。
四川师范大学自考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负责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规定;
  (二)编制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审核市(地)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四)组织、指导、监督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五)负责省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
  (六)审批本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方案;
  (七)受委托办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驻我省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每年的省考是什么时间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二)编制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
  (五)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
  第八条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汇总申报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和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
  第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考试服务机构承担某些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承担本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与国家公务员报考者(以下简称报考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二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应接受有关部门和公民的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受理涉及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检举、申诉和控告。
第三章 录用计划考研专业调剂是怎样调剂的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拟补充职位的要求编制。
  第十四条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申报,省人事行政部门编制。
  市(地)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市(地)国家行政机关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市(地)人事行政部门编制,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行政机关名称、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和任职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考试方法。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业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
  第十七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或者委托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单独发布招考公告。
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地)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
  (七)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
  (一)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三)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四)其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
  第二十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凡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由市(地)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报考者持证参加考试。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面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确定;专业科目笔试内容由市(地)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确定。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成绩查询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科目笔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专业科目笔试由市(地)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统一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者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后,由市(地)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签发《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
  报考者取得《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方可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