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5年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5.07.20
【字 号】粤建科函[2005]286号
【施行日期】2005.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5年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科函[2005]286号)
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80号) 精神,结合我省建筑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将2005年我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0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周六日休息)。凡符合申报条件,符合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广东省建筑专业第一中评委会,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506房(原省建委培训中心)。
  二、评审条件
  (一)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分别执行:《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
件》(粤人职[2000]14号)、《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80号)。
  (二)外语条件
  1、申报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必须按照国家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2、专业技术人员凭1997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以及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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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
  (4)通过BFT(I)级者。
  (5)1955年(含)以前出生的或1977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6)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1956年至1960年出生的,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5、参加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发给的成绩通知单,取代以往的考试合格证书。
  (三)计算机条件
  1、计算机能力除执行粤人发[2002]81号文件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计算机考试。
  (1)取得博士学位的。
  (2)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
  2、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四)申报学历、资历
  凡申报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调整为: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