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甘肃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结日期】2021.11.12 
【案件字号】(2021)甘07民终12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文清    杨祝续    高彩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某;甘肃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甘肃通美新能源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某甘肃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甘肃通美新能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某 
【当事人-公司】甘肃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甘肃通美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甘肃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甘肃通美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在实质上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回避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开庭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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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某使用138XXXXXXXX的手机号。一审法院受理刘某诉被告甘肃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甘肃通美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21)
甘0702民初8716号]一案后,通过“甘肃法院公开平台”向其该手机号送达了于2021年9月22日14时30分开庭的传票,平台显示手机端接收成功。当日,上诉人未按时到庭。一审法院作出(2021)甘0702民初8716号民事给上诉人。次日,上诉人再次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依据前述规定,调解、仲裁、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三种方式,而诉讼须以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起诉后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由于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许撤诉
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法条中虽未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因当事人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在实质上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法律后果是相同的。第二,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原仲裁裁决不生效,易导致恶意诉讼,使原仲裁裁决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结果既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也与前述法条的立法精神相悖。因此,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因当事人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刘某与甘肃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甘肃通美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甘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57号仲裁裁决书,刘某对该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该院依法予以受理,立案(2021)甘0702民初8716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该,如前所述,甘区劳人仲裁字(2021)第57号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不能再提起诉讼。刘某该上诉意见和理由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审法官系作出(2021)甘0702民初8716号民事裁定法官,未予回避影响裁判公正性的上诉意见和理由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如何查自己高考成绩往年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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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4 15:24:52  2021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时间
怎么查中考成绩分数【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2021年8月11日,该院立(2021)甘0702民初8716号原告刘某诉被告甘肃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甘肃通美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中,原告刘某因不服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甘区劳人仲裁字(2021)第57号裁决书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传票通知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作出(2021)甘0702民初8716号裁定书,将该案按原告撤诉处理。现原告又以不服甘区劳人仲裁字(2021)第57号裁决书为由提起诉讼,且两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均相同。一方面,原告为重复起诉;另一方面,原告于2021年8月5日收到甘区劳人仲裁字(2021)第57号裁决书,现于2021年9
月23日对该裁决书提起诉讼已超过十五天的起诉时间。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江西事业编考试时间2022刘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702民初10454号、(2021)甘0702民初8716号民事本人。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021)甘0702民初8716号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后,上诉人在反映未果的情况下,再次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审作出(2021)甘0702民初10454号民事裁定书,以重复起诉和甘州区劳动仲裁委裁定书已过起诉期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并未构成重复起诉。一是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有权进行再次起诉。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制,本案在劳动仲裁委裁决后,在未得到法院实体审判的情况下驳回起诉,实质是上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二是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在第一次裁决中已按上诉人撤诉处理,上诉人既不是在诉讼过程中也不是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二)上诉人是在甘州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载明的法定起诉期间内提起的起诉,因上诉人未收到
传票,(2021)甘0702民初8716号民事裁定书实质上是无效的。上诉人在将未收到传票的真实情况反映未果的情况下,不得已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再次起诉,过错不在上诉人。三、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本案第一份裁定本来就有错误,第二份裁定仍由原法官做出,不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刘某、甘肃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民终12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庆阳路348号1单元13-14层1309室。。
     法定代表人:冀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通美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28号陇星大厦F座15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甘肃达而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甘肃通美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702民初104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702民初10454号、(2021)甘0702民初8716号民事本人。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021)甘0702民初8716号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后,上诉人在反映未果的情况下,再次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审作出(2021)甘0702民初10454号民事裁定书,以重复起诉和甘
州区劳动仲裁委裁定书已过起诉期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并未构成重复起诉。一是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有权进行再次起诉。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制,本案在劳动仲裁委裁决后,在未得到法院实体审判的情况下驳回起诉,实质是上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二是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在第一次裁决中已按上诉人撤诉处理,上诉人既不是在诉讼过程中也不是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二)上诉人是在甘州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载明的法定起诉期间内提起的起诉,因上诉人未收到传票,(2021)甘0702民初8716号民事裁定书实质上是无效的。上诉人在将未收到传票的真实情况反映未果的情况下,不得已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再次起诉,过错不在上诉人。三、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本案第一份裁定本来就有错误,第二份裁定仍由原法官做出,不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