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8.01.03
【字 号】济教基字〔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济教基字〔2018〕1号
 
各县区教育(教体)局,直属各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现将《济南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济南市教育局
  2018年1月3日
 
济南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16〕7号)、《山东省普通高中2017级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教基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职业学校综合高中)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基于学生成长发展事实对学生学业修习状况、核心素养和日常行为表现,客观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的系统评价,是培育学生政治觉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须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方向性。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山东省综合素质评价登录入口
  (二)坚持指导性。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指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三)坚持客观性。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
  (四)坚持公正性。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五)坚持多元性。坚持评价主体、评价角度多元,落实评价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普通高中成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员、教育专家及校长、教师、家长代表组成。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普通高中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进行论证、备案;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过程监督;定
期组织培训、交流等活动;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受理的综合素质评价申诉事项进行仲裁等。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含直属普通高中)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分管校长、有关处室(级部)负责人、学籍管理员、校级管理员、教务管理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成员等组成。
 
第八条  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负责对家长进行相关培训;指导建立学生成长档案;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对学生综合素质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公示;指导综合素质评价交流、展示活动;建立复查、抽查制度;建立申诉与复议制度,及时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校各年级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年级负责人、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等组成。
 
第十条  年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负责组建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本年级学生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本年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按时记录;对评价数据、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审核;组织展示、交流活动;解答学生与家长的咨询等。
 
第三章 评价方案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在广泛征求教师、家长、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对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整体设计与规范,应包含以下内容:组织领导;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评价工作组织及具体分工;评价工作实施流程;具体实施办法;建立个人诚信、责任追究、公示等相关制度;成立审核小组;制定保障措施;学生综合素质交流、展示安排;档案管理;各类表格;其他。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以学校正式文件印发,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公开栏、网络等方式公布后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作对评价结果有较大影响的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议定程序进行,调整后的方案及实施细则须重新备案并及时告知全体学生及家长。调整前已作出的评价结果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须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作为每年新生的入校课程之一,使学生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要通过开学第一课、家长会、发
  放“明白纸”等多种方式,向全体学生家长宣传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确保家长知晓率100%。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校长是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须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
 
第十八条  学校要统筹校内外资源,加大经费投入,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从高一年级新生入学起,学校要为每一名学生建立个人成长记录,进行写实记录。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客观记录能够体现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典型事实材料,并及时整理完善。活动记录、事实材料要真实,有据可查。严禁搞集中突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