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公务员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 建设,使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浙江省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公务员培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各类机关公务员,省委、市委管理的干部培训,另有规定。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主管,市人事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市直机关和各县(市)、区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是在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划定或认可的培训课程的基础上,以学分为计量单位,将公务员一年内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折算成学分,并在年末以学分累计的方式来进行考核管理的机制。
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
必修课是指公务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参加学习的培训课程培,包括: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理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培训,公务员的初任、任职、更新知识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课程。
选修课是指公务员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根据实际需要和个人兴趣所选择的培训课程。
第六条  市直机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培训课程,必须事先填写《宁波市公务员学分制课程备案表》,报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计算学分;未经备案的,不得计算学分。
第七条  高等院校、社会化培训机构面向公务员开展课程培训。对优质培训课程,经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可授予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除在职参加学历(学位)学习按学期设置分值外,原则上按参训时间设置分值。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1天为6学分。
公务员每人每年须完成不少于12天、总学分不少于72分的培训任务.在五年一轮的培训周期内,当年完成的培训学分累计超过规定学分的,超过的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
处级领导干部除完成上述培训任务外,每五年内另需完成累计不少于30天、学分不少于180分的脱产培训任务。
脱产培训是指公务员参加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公务员培训专门机构以及国内高校举办的理论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参加由上级业务归口部门组织主办的理论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参加公务员所在单位组织的理论培训、更新知识和专门业务培训;自主选择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专题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经组织安排参加国外、培训。
公务员因年龄(  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难于达到以上学分要求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证明交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务员参加相关学习培训学分折算
(一)参加大专以上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按学制时间规定,每年按20学分计算,每学期10分。
(二)经组织安排,公务员到外地参加相关知识培训(不含会议),以培训通知、单位领导签批意见或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为依据,按实际培训时间折算,每次最高不得超过42分。
(三)公务员参加出国出境培训(不含考察)以国家部委和省、市外办出国(境)任务批件为准,培训天数在15天以内的,每次最高折算为24分,15天以上的折算为48分。
第十条  公务员取得下列学习研究成果的,可奖励相应的学分,具体计分标准为:
(一)在国家级刊物发表理论性文章、研究报告等的主要作者及获国家级优秀调研报告一等奖以上者,公开出版专著的主编、副主编、计36分;
(二)在省级刊物发表理论性文章、研究报告的主要作者及省级优秀调研报告的获奖者,计24分;
(三)在市级刊物发表理论性文章、研究报告等的主要作者及市级优秀调研报告的获奖者,计12分。
以上各项奖励的学分可以多项累计,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36学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实行登记制度.宁波市干部党员学习网作为学分登记系统,宁波市人事局总体负责公务员学分登记管理,市级各部门、单位和经授权的公务员培训机构负责公务员培训学分的计算和登记工作。
公务员每次培训结束后2周内在宁波市干部党员学习网上予以登记.
(一)参加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的培训。由经授权的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并按规定学分予以登记。
(二)参加“宁波市干部党员学习网 "培训。公务员,选定相应课程进行学习并参加考核。学习及考核情况,系统自动登记.
(三)参加经审核备案的市直机关组织的培训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出国境培训、学历教育、奖励学分等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折算、登记。公务员网络培训系统
(四)县(市)、区公务员培训,由县(市)区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登记学分.
第十二条  公务员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载培训学分;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的考核,如实反映、登记培训情况;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严肃纪律,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律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追究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应将公务员培训学分完成情况作为公务员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分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三年未完成规定学分者,不得晋升职务.
各部门(单位)应切实抓好公务员学习培训工作,单位完成公务员学习培训情况将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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