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跳槽〞案看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
制度
省高级人民法院侯海军
2012-03-06 21:22:21 来源:?判解研究?2008年第3辑
近年来,国有航空公司飞行员向民营航空公司“跳槽〞的现象比较频繁,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的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处理的飞行员“跳槽〞类纠纷案件中,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般倾向于依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由飞行员向原航空公司支付比较高额的违约金。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种任意违约金制度已经被新法规定的带有特定性的违约金制度所代替。本文试图通过?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对于飞行员“跳槽〞这类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结果的影响,谈谈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
东航飞行员招聘
一、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本情况简介
飞行员跳槽问题始于2004 年,由于民航总局对飞行执照的发放制度进展了修改,将地区性飞行执照换发为全国通用飞行执照,实质上使飞行员在全国围的不同航空公司之间流动成为可能。随着中国参加WTO ,新的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是民营航空公司纷纷成立,有数据说明,中国民用航空业在未来的20 年里对
飞行员的需求将到达4 万人,而目前全国仅有1万多名飞行员,缺口相当大,飞行员就成为了“稀缺资源〞。由于培养一名技术熟练的飞行员,尤其是飞行机长、副机长的费用很高,培养时间也比较长,新成立的航空公司往往开出诱人
的条件吸引老牌航空公司的飞行员“跳槽〞。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全国围发生的因飞行员“跳槽〞引发的纠纷已有60多起,涉及多家国航空公司和100多名飞行员。
经新闻媒体披露的一些有影响的案件有:1、2004年11月,东航空公司两名具有20多年飞行经历的机长辞职。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每人赔偿损失400多万元。2、2004年12月,国航西南分公司飞行员建国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国航及其西南分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相应手续,并支付克扣他的6万元飞行小时费,补发11万余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等各种费用共计18万余元。国航西南分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建国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合计804万余元。3、2005年4月,某航空公司一名飞行员提前解约,航空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损失120万元。4、2005年底,某航空公司两位机长提出辞职未获同意,两人后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提出反诉,分别提出389万、330万元的索赔请求。5、2006年6 月,东航分公司的6名飞行员欲办离职手续,公司追索机长600万元、副驾驶307万元的赔偿。6、2006年6月,东航公司8名飞行员因辞职引发诉讼,航空公司提起总额为1245万的违约金诉讼。7、2007年6月,南航空公司分公司一飞行员辞职引发纠纷,南航分公司索赔813万余元。8、2007年3月,邮政航空公司飞行员昌明以航空公司成心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容,拖欠
工资、克扣工资、强迫超时飞行为由提出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后,邮政航空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昌明向其赔偿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共计90多万元。9、2007年,邮政航空另外两名飞行员也因辞职引发诉讼一并在市西城区法院审理。10、2007
年5月,东航分公司飞行员志宏因辞职,东航索赔违约金1275万元,经劳动仲裁判赔70万元。双均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东航获赔137万元。后志宏认为“赔偿数额不合理〞已提起上诉。11、2008年4月,XX市静安区法院受理了XX航空公司与9名飞行员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涉案总金额达3500余万元。据悉,该公司还有10名飞行员提出辞职,目前尚在仲裁阶段。[1]
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判决的此类案件中,判决结果一般是支持飞行员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同时根据航空公司在招录飞行员时与飞行员订立的劳动效劳合同判决飞行员要向原效劳的航空公司予以比较高额的经济赔偿。如在上述案件中,2004年11月发生的东航公司与两名辞职机长的纠纷案件,两名机长分别被判决赔偿航空公司100万元;2004年12月发生的国航西南分公司与飞行员建国的劳动纠纷,仲裁机构裁决建国支付违约金338万余元;2006年6月发生的东航空公司与8名辞职飞行员的纠纷案件,8名飞行员分别被判决向航空公司作出107万到186万不等的赔偿;2007年6月发生的南航空公司分公司与一辞职飞行员纠纷案件,飞行员被判决赔偿违约金、培训费2035997.87元。
[2]2008年1月1日以后各地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尚未见到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
二、飞行员“跳槽〞典型案例及其分析[3]
(一)根本案情
原告:中国东航空XX(以下简称东航公司)。
被告:国荣,原为东航公司飞行员、机长,男,43岁。
根本案情:国荣系东航公司飞行员,双于199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约定国荣在约定效劳期年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东航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议向国荣收取各类违约、赔偿费用。2005年11月17日,国荣以东航公司拖欠其加班费为由书面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东航公司没有同意。2005年12月18日,国荣即不再到东航公司上班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劳动关系,东航公司为其办理劳动档案(含飞行记录本航空人员安康记录本)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东航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国荣赔偿违约金210万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3月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解除双的劳动关系,要求东航公司为被国荣办理档案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转移手续,对国荣的其他仲裁请求和东航公司的反诉请求均予以驳回。东航公司不服仲裁裁判,起诉至江宁区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并要求被告支付赔偿费210万。国荣那么辩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东航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二)裁决要旨
市江宁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人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被告人国荣于2005年11
月17日书面向东航公司提出辞职,同年12月18日不再到公司上班,故国荣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劳动合同已于2005年12月18日解除。双的劳动关系解除后,东航公司应将国荣的劳动关系档案和社会保险档案随之转移,故对国荣要求东航公司办理劳动关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国荣的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安康记录本虽记载的是国荣个人情况,但不应与劳动关系档案一并转移,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合同,双均应依约履行。?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违反效劳期限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国荣与东航公司于1996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效劳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为止,双均应按合同履行。现国荣以东航公司克扣、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其辞职的理由、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故国荣虽能根据选择职业的权利解除与东航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双关于效劳期限的约定,应承担违约金,赔偿东航公司的损失。根据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飞行员的实际费用以及飞行员的效劳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东航公司要求国荣支付违约金210万元的诉讼请求,局部予以支持。判决如下:1、东航公司为国荣办理完毕劳动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国荣的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安康记录本自判决生效起六个月由东航公
司封存保管,六个月后由东航公司交华东地区航空管理局暂存保管。3、国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给付东航公司赔偿款107万元。[4]
一审判决后,东航公司不服,上诉认为,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还应当适用中国民航总局等5部委发布的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件的规定“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