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返航事件飞行员将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周 斌
来源:《职业》2008年第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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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日,东航云南公司的飞行员驾驶的 17个航班在目的地上空盘旋后拒绝降落,原路折返。集体返航导致大面积航班延误,上千名旅客滞留机场。随后的调查表明,集体返航并非东航起初对外宣称的天气原因,而是涉嫌人为因素——飞行员为了争取自己的劳动权益而集体怠工。
        国家民航局已经派出调查组,并称将严肃处理带头返航的飞行员;东航方面也表示要给参与返航的飞行员以严惩。集体返航的飞行员被指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只顾自己利益而罔顾乘客利益,甚至不惜以乘客要挟资方,势必要为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但事件发生后,有人发表评论说:如果事实果真是飞行员因劳资纠纷采取过激行为,我相信他们是在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沟通未果的情况下采取的。按照这种想法,飞行员似乎
只有以此方式才能争取到领导对其权益的重视,如欲辞职离开将会受到所在公司的阻挠,或被要求支付巨额赔偿,等于变相失去了重新择业的自由。
        飞行员的培养和流动问题的确值得各方反思。如制订《飞行员条例》,用集体劳动合同化解飞行员劳动争议,借鉴足球运动员转会制,鼓励个人部分自费或通过银行贷款参加飞行职业培训,从而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飞行员的供需矛盾等,都是值得探索的途径。相信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也将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操作规范。但必须强调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飞行员和航空公司双方的权益不能得到基本的维护。
        飞行员辞职必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
        首先,飞行员辞职并不需要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只需提前 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说飞行员辞职必须征得单位的同意,其依据主要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于 2005 5 2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该《意见》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
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 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对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需指出的是,以上规定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航空运输企业而非飞行员个人,即并非规定飞行员个人不得提出辞职。所谓参照 70东航飞行员招聘 210万元的标准,也是指其他航空公司在招用原航空公司辞职飞行员的情况下,向原单位支付的赔偿费用。由于飞行员跳槽的背后是两个航空公司的较量,飞行员流动产生的利润主要还是归航空公司,所以有专家建议:解决飞行员跳槽的问题可以借鉴足球运动员转会制一样,制定出一定的转会规则。其实这个 70~210万元的标准,与其说是辞职赔偿,不如说是转会规则
        该《意见》还规定:在现阶段,为保证航空运输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保持飞行队伍的相对稳定,结合航空运输企业的特点,辞职的飞行人员应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尽量在运输生产淡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飞行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享有辞职权,但也规定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需
提前 30日提出书面通知,所以《意见》中辞职的飞行人员应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规定并无不妥,而尽量在运输生产淡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亦非强制性的规定。至于违约责任我们下面还要分析。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飞行员即使劳动合同未到期,或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即可辞职,并不需要征得原单位的同意。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条规定也是对飞行员辞职权利的保护,因为技术档案、驾驶执照等对一名飞行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民用航空驾驶员的驾驶执照每半年检审一次,如果原航空公司不及时办理有关转移手续,飞行员自身无法通过检审。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飞行员个人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若原航空公司扣押飞行员档案或者其他物品,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飞行员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给飞行员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原航空公司违反规定未向飞行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飞行员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