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3.17
【字 号】泉应急规〔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应急规〔2022〕1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泉州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泉州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提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的意见》(闽安委办〔20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工贸(含冶金、有、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下同)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工贸行业企业具体范围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规定自愿申请标准化三级定级。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企业自主创建、第三方机构规范评审、政府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为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六条 企业标准化三级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
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是否具备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申请条件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初核并签署意见。
  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泉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书面告知组织单位。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
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六)颁发证书。经公告的企业,由组织单位颁发三级标准化等级证书。证书式样应统一规范(式样见附件3),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 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且不存在重大隐患;
  (十)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提供的材料及标准化自评报告真实、可靠,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十一)企业自评标准化得分达到评定三级的要求。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申请。
  第八条 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一票否决,提前终止评审,现场评审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