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09
【字 号】赣市府发[2007]38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赣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赣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第6号部令)、《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赣人发[2006]7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细则。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 招聘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涉密岗位人员以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三章 招聘程序与形式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招聘计划。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和工作需要,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呈报招聘计划,同时,到编制部门申请办理核编手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招聘计划后,呈报同级政府审批予以组织实施。
  (二)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事业单位的编制情况及拨款方式;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考试的科目与方式等相关内容。
  (三)报批招聘方案。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事局核准。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报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由用人单位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于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报刊、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泉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情况简介;(2)招聘岗位及人数;(3)应聘人员条件;(4)岗位薪酬与保险福利待遇;(5)招聘办法;(6)考试、考核的时间
(时限)、内容、范围;(7)报名方法,如报名时间、地点、需提供的材料与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报名和资格审查。
  (六)考试、考核。
  (七)体检。
  (八)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九)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十)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分为定期招聘与不定期招聘两种形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每年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招聘计划,统一组织一至二次的招聘考试;对特殊行业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可视情组织实施。
第四章 报名、资格审查与考试
  第十二条 报名与资格初审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报名时,须填写《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填写《应聘人员考试报名汇总表》,连同《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分别报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查、审定。
  第十三条 每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如发现同时报考二个或二个以上岗位的,报名无效。每个岗位的报名,经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允许报考该岗位的人员改报其他岗位。特殊岗位的招聘,如达不到这一比例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十四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和方式可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笔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采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共同组织两种形式。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中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考核分数占总成绩的比例为:20:40:30:10。对特殊行业和工作岗位,根据实际需调整笔试、面试占总成绩比例的,应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面试成绩,应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对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凡发现考生与公告职位所要求的招聘资格条件不符的,即取消其招聘资格。
第五章 考核与体检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按每个职位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取前2名作为考核对象(与入闱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一并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