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确保面试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教师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评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依法进行,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按照程序规定,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是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考生的教育教学意识、专业素养、教育教学方法与手段等。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由考生自愿报名参加。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根据不同学科和不同层次设置不同的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二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的报名时间、报名流程及报名条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
教师资格成绩查询入口
第九条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或线下报名点进行报名。
第十条 考生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育教学实践经验证明等相关资料。必要时,还需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考生报名初审由招聘人员进行,对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考生可以参加面试。
第十二条 考生报名需要缴纳相应的报名费用,费用标准及缴费方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
第三章 面试程序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分为资格初审、面试环节和综合评价三个环节。
第十四条 资格初审是指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考生是否符合报名条件。
第十五条 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将进入面试环节。面试按照设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采取集体和个别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面试环节包括教育教学活动设计、教育教学问题解答、教育教学技能演示等内容。
第十七条 面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不得使用手机、计算器和其他电子设备。
第十八条 面试环节结束后,由考评专家对考生进行评定与打分,形成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根据面试结果、报名材料审核结果及其他评价指标,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生是否达到教师资格标准。
第四章 面试评价
第二十条 面试评价依据考生在面试环节中展现的教育教学能力、专业素养、教育教学方法与手段等进行。
第二十一条 面试评价由考评专家根据标准评价表进行评分,评分细化到每个评价指标。
第二十二条 面试评价采用五级评分制,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面试结束后,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排名。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严格遵循考试纪律,考生须遵循考试纪律,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面试过程中,如果考生有作弊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将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报考。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过程中,存在组织者、考评专家或其他相关人员违规操作、不公开、不公正行为的,应及时进行举报,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专家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的考试纪律,准确、公正、公开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公布考试结果,并提供成绩查询渠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有关教师资格考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