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遴选首批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合作银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12.10.11
【字 号】穗科信字[2012]301号
【施行日期】2012.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遴选首批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合作银行办法的通知
(穗科信字〔2012〕301号)
各银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和《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下称“社保(市民)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将以公开遴选方式确定首批社保(市民)卡合作银行作为持卡人的金融服务银行。现公布《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合作银行资格条件》(见附件1,下称《资格条件》),并就公开遴选首批社保(市民)卡合作银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州社保网上服务平台  一、遴选步骤
  (一)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科信局公布合作银行资格条件。
  (二)自愿参加遴选的银行以其总部或广东总部的名义,按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科信局提交。
  (三)市科信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金融办成立审核工作组,对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公平、公正的审核,共同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合作银行,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对审核工作组联合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确定社保(市民)卡拟合作银行。市科信局代表市政府与获得拟合作银行资格的银行签订拟合作意向书。
  (五)已签订拟合作意向书的银行根据市科信局拟定的社保(市民)卡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保密协议和市人社局拟定的社保业务应用服务协议(下称“服务协议”)的要求,开展技术、业务、管理、用卡环境和服务方面的准备工作,完成业务系统改造和相关软硬件的部署。达到合作协议和服务协议要求的,分别向市科信局、市人社局提出验收申请。审核工作组对提出申请的银行联合进行实地考察和检查验收。
  (六)通过联合验收的银行,与市科信局签订合作协议和保密协议,与市人社局签订服务协议。银行同时签署以上三份协议后,正式确定为社保(市民)卡合作银行。
  (七)审核工作组联合向社会公布社保(市民)卡合作银行名单。各有关银行正式启动发卡,开展相关业务。
  二、参选对象
  总部或广东总部设在广州市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三、申请材料
  参加遴选的银行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式5份到市科信局。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函、申报书和其他证明文件等。
  (一) 申请函
  申请函模板见附件2。
  (二) 申报书
  申报书模板见附件3。
  (三)其他证明文件
  见附件4。
  四、申报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5份,分别按申请函、申报书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每份材料均需加盖银行总部或广东总部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提交时间: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2日 下午17:30时,逾期不再受理。
  提交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西街2号广州市电子政务中心。
  咨询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299号亚体文化中心负一楼
  邮编:510635
  联系人:倪浩华,:020- 38828582。
  传真:020- 38828232,邮箱:v(请将“#”改成“@”)。
  附件:1.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合作银行资格条件
  2.申请函
  3.申报书
  4.其他证明文件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
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合作银行
资格条件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和《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选定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下称“社保(市民)卡”)合作银行作为社保(市民)卡持卡人的金融服务银行,我市社保(市民)卡合作银行(下称“合作银行”)资格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总部或广东总部设在广州市。
  2.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对本行金融PBOC2.0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的审核或对卡片个人化业务数据的检测。
  3.已列入2012-2014年度广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名单。
  4.承担选择本行为社保(市民)卡金融服务银行的申领人首次申领社保(市民)卡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和金融功能制卡费,以及补领、换领社保(市民)卡的金融功能制卡费(1年保修期内非人为损坏引起的换领所产生的费用由卡片供应商承担)。
  5.合作银行在广州市开设的金融营业网点总数不少于24个。承诺自开展合作银行技术服务条件验收时起,每区(县级市)开办社保(市民)卡业务的服务网点(含金融营业网点和自设服务网点)数量不少于2个。承诺在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2年内开放在广州市内的本行全部金融营业网点办理社保(市民)卡各项业务。
  6.具备在广州市电子政务中心公开招选的制卡厂商进行集中初始化的条件,并接受广州市电子政务中心安排在各公开招选制卡厂商的生产份额。
  7.接受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的,对本行所承担的社保(市民)卡业务进行的服务质量监督考评。
  8、与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签订保密协议和责任条款,承担在相关服务过程中对持卡人信息的保密责任。
  二、服务条件
  1.在申领人选择社保(市民)卡金融服务银行问题上,同意遵守“自愿选择、平滑过渡”的原则。社保(市民)卡申领人可自愿选择一家合作银行作为本人社保(市民)卡金融服务银行,社保(市民)卡内的金融账户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同一银行开设。其中首次申领社保(市民)卡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本人的原医保个人账户开户银行开设社保(市民)卡金融账户。2014年12月起,持卡人可选择变更金融服务银行。对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的个人,合作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户。
  2.合作银行在开办社保(市民)卡业务的服务网点设立社保(市民)卡专柜或专窗,为
社保(市民)卡(含未加载金融功能的)持卡人提供包括申办受理、发放、挂失、补领、换领、故障检测、信息变更、注销、咨询等日常服务以及各应用领域的相关服务,同时在24小时自助服务网点设立自助终端设备提供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社保(市民)卡综合信息查询、业务表单打印等自助服务,逐步实现在自动柜员机(ATM)提供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社保(市民)卡综合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