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南京图书收费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南京事业编制考试网∙【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03.25
【字 号】苏价费[2010]109号、苏财综[2010]22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南京图书馆收费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10]109号 苏财综[2010]22号)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南京图书馆收费项目的请示》(苏文计[2009]64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8]7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南京图书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图书借阅卡、阅览卡押金:中文图书借阅卡、阅览卡押金100元;中外文图书借阅卡、阅览卡押金400元;少儿借阅卡、阅览卡押金50元。
  二、图书借阅卡、阅览卡(实行磁卡或IC卡管理)等遗失补办,成本制作费10元/卡。
  三、图书延期继续使用费:0.1元/册·天。
  四、图书遗失、污损:图书遗失,应购买相同图书赔付,并收取分编加工材料费不超过5
元/本 ;无法购买相同图书的,按图书标定(码洋)价格的3-5倍收取赔偿费。图书污损,视污损程度酌情收取污损折旧费,污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按图书标定(码洋)价格赔偿。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执行。
  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复函》(苏价费函[2007]146号)执行。
  七、复印、书面数据加工及图书加工、资料咨询、资料翻译、资料传递、书吧、多媒体欣赏室等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实际成本确定标准。
  八、开展社会教育培训,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要求,根据培训成本自主确定培训费 ,报省物价局备案。
  九、出租展位、演出票价按实际成本并参照市场定价。
  上述图书借阅卡、阅览卡(实行磁卡或IC卡管理)的遗失补办和图书延期继续使用等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并依法纳税。各项收费均应按规定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批复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接文后,请南京图书馆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