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政法⼲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实战能⼒强的应⽤型、复合型政法⼈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央有关⽂件精神,2011年,⼴西壮族⾃治区基层政法机关采取教育⼊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统考的⽅式,定向招考705⼈。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录计划
2011年国家分配下达我区招录培养计划705⼈。其中,法院系统29⼈,检察院系统17⼈,公安系统550⼈,司法⾏政系统109⼈。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南财经政法⼤学、中国⼈民公安⼤学、⽢肃政法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西警官⾼等专科学校等相关政法院校。共招收研究⽣22⼈,其中,法院系统10⼈、检察院系统12⼈;本科班(第⼆学⼠学位)69名,其中,法院系统14⼈、检察院系统5⼈、公安系统50⼈;本科班(专升本)83⼈,其中法院系统3⼈、司法⾏政系统80⼈;专科班531⼈,其中,法院系统2⼈、公安系统500⼈,司法⾏政系统29⼈。
政法系统各部门分别拿出招录计划的10%,专门⽤于招录参加⼴西选聘⾼校毕业⽣到村任职⼯作、⾼校毕业⽣“三⽀⼀扶”计划、⼤学⽣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的⾼校毕业⽣(以下简称“四项⽬”⼈员)。
⼆、招录对象
(⼀)中国⼈民解放军、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兵;
(⼆)全⽇制普通⾼等院校应届毕业⽣(含2009年和2010年毕业未就业的全⽇制普通⾼校毕业⽣);
(三)参加⼴西服务基层的“四项⽬”⼈员。
(四)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主要从当地具有⼀定少数民族语⾔能⼒的退役⼠兵、应届⾼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的优秀青年、村⼲部中招录。
三、报考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民警察招录条件。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8⽉9⽇⾄1993年8⽉9⽇期间出⽣)。其中,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兵必须在25周岁以下(1986年8⽉9⽇以后出⽣),⼤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兵可放宽⾄27周岁(1984年8⽉9⽇以后出⽣);报考⼈民警察职位的⼈员必须在30周岁以下(1981年8⽉9⽇以后出⽣)。
3.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
5.具有正常履⾏职责的⾝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作能⼒;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历条件
1.报考法律硕⼠专业学位研究⽣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报考第⼆学⼠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学⼠学位。
3.报考专科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以上学历。
4.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中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
(三)其他条件
1.⼤专以下学历的报考⼈员,其⽣(兵)源地或常住户⼝必须为⼴西。
2.报考定向招录“四项⽬”职位的⼈员须在⼴西服务期满或服务时间满2年以上、考核称职(合格)。服务期计算截⽌时间为2011年8⽉9⽇。
3.报考法院系统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当地相应民族语⾔的能⼒。
4.具备⾃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以及招录计划中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员;
3.在各级公务员考试录⽤过程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为且被给予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的⼈员;
4.现役军⼈;
5.新录⽤未满2年(含试⽤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作⼈员;
6.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作⼈员;
7.在读的⾮2011年应届毕业⽣;
8.报考⼈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9.法律法规及有关⽂件规定不得录⽤为公务员或⼈民警察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教育部考试中心成绩查询系统(⼀)职位查询
各招考职位具体的培养单位、招考⼈数、资格条件、培养院校等详见《2011年⼴西壮族⾃治区政法⼲警招录培养体制改⾰试点招录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见附件1)。
报考⼈员在2011年8⽉8⽇后可以通过⼴西政府(v)、⼴西⼈⼒资源和社会保障厅(v)、⼴西⼈事考试(pta)、⼴西⼈才()等络媒体查阅《计划表》。
报名期间,⾃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于每天17︰30在⼴西⼈事考试定期公布每个招考职位的实时报名⼈数、资格审查通过⼈数和缴费⼈数等信息,供报考⼈员报名时参考。
报考⼈员对《计划表》中的资格条件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
(⼆)上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考试采取上报名⽅式,不接受现场报名。报考⼈员可登陆⼴西⼈事考试的公务员上报名系统(以下简称“上报名系统”)进⾏报名,实⾏上报名、上资格审查、上查询、上交费、上打印准考证。
1.上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员登录上报名系统,在上如实填写相关个⼈信息资料,提交报考申请。同时,报考⼈员应上传本⼈近期免冠1⼨正⾯证件电⼦照⽚(格式为.jpg格式,⼤⼩为30KB以下)。报考⼈员只能选择⼀个单位的⼀个职位进⾏报名,不得⽤新、旧两个⾝份证号重复报名,报名和考试时使⽤的⾝份证必须⼀致。报名时,报考⼈员要仔细阅读、确认报考⼈员诚信书,提交的所有报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凡报考⼈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论在招考过程中的任何环节,⼀经查实,即取消报名、考试、录⽤等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考试违纪违规⾏为处理办法(试⾏)》(⼈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上报名时间: 2011年8⽉9⽇8︰00—8⽉16⽇24︰00。
(2)笔试开考⽐例。在笔试中,原则上计划录⽤⼈数与报考⼈数的⽐例达到1∶3的职位⽅可开考。⽆⼈报考或通过减少计划录⽤⼈数仍达不到开考⽐例的职位,将取消录⽤计划,并由⾃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在⼴西⼈事考试上公布。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其他达不到1∶3⽐例需要开考的特殊职位,由⾃治区⾼级⼈民法院、⾃治区⼈民检察院、⾃治区公安厅、⾃治区司法厅(以下简称“⾃治区政法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开考。
(3)上改报职位。2011年8⽉9⽇8︰00—8⽉16⽇24︰00,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直接在上改报其他职位;2011年8⽉17⽇8︰00—8⽉18⽇24︰00,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得改报其他职位;2011年8⽉21⽇8︰00—22⽇18︰00,已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成功的⼈员,因其所报考的职位达不到开考⽐例⽽不予开考的,可在接到招录机关的通知后,在上改报其他职位。
2.资格审查⽅式及时间
(1)资格审查采取上审查的⽅式。资格审查⼯作由市级以上政法机关(详见附件2)负责。市级以上政法机关依据本公告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和报考⼈员在上填报的信息(资格审查期间,报考⼈员不需寄送纸质的报考申请材料),及时在上对报考申请进⾏审查,并在报考⼈员报名次⽇起2⽇内在上提出
审查意见。其中,对2011年8⽉21⽇8︰00—8⽉22⽇18︰00改报职位的报考⼈员,应在报名当⽇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理由。招考职位要求的学历、⽣(兵)源地、常住户⼝、语⾔等资格条件⽅⾯的问题,由负责资格审查的政法机关解释。
资格审查时间:2011年8⽉9⽇8︰00—8⽉18⽇18︰00,8⽉21⽇8︰00—8⽉22⽇18︰00。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员可登陆上报名系统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员,不得再进⾏上资料的修改,也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
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时间:2011年8⽉9⽇8︰00—8⽉18⽇18︰00,8⽉21⽇8︰00—8⽉22⽇18︰00。
(三)上缴费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员须在上报名系统交缴报名考试费。其中,参加公务员公共科⽬考试的,需交报名考试费96元;参加本专科试点班教育⼊学考试的,需交报名考试费50元/⼈;参加法律硕⼠学位研究⽣试点班教育⼊学考试的,需交报名考试费120元/⼈。为⽅便考⽣缴费,教育⼊学考试报名、考试费由⼴西⼈事考试中⼼收取,具体交费⽅式在⼴西⼈事考试上另⾏通知。未按期缴费者视为⾃动放弃报名。
农村特困⼤学⽣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应先在上进⾏缴费,再于2011年9⽉16⽇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西⼈事考试中⼼(南宁市新⽵路20号⼴西科学活动中⼼三楼)办理减免费⽤⼿续。对报考因达不到开考⽐例⽽不予开考的职位且改报未成功或⾃愿放弃报考资格的⼈员,⼴西⼈事考试中⼼将按照考⽣原⽀付账号通过上银⾏系统退还其报名考试费。具体缴费和办理减免、退还报名考试费的⽅式见《报考指南》。
享受减免有关报名考试费政策的报考⼈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个⼈申请报告;②《2011年度⼴西政法⼲警招录培养体制改⾰试点招录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③准考证;④享受国家最低⽣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报考⼈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城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⑤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城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以上材料需验原件并提供1份复印件。
上缴费时间:2011年8⽉10⽇8︰00-8⽉19⽇18︰00。
(四)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成功的报考⼈员,须⾃⾏从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1份、报名登记表⼀式2份。打印中如遇到问题,请与⼴西⼈事考试中⼼联系。
准考证、报名登记表是报考公务员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
打印时间: 2011年9⽉13⽇8︰00—9⽉18⽇14︰30。
五、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具体地点见准考证)。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试)由⾃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组织;教育⼊学考试由⾃治区教育厅统⼀组织。
(⼀)笔试
1.笔试科⽬。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考试和教育⼊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考试内容为⾏政职业能⼒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等院校⼊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需参加⽂化综合(历
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学⼠学位的考⽣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专业学位研究⽣的考⽣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纲》为准。
2.笔试时间:
2011年9⽉17⽇
09︰00—11︰00 《⾏政职业能⼒测验》
14︰00—16︰30 《申论》
2011年9⽉18⽇
09︰00—11︰30 《⽂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0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
3.评卷。公务员公共科⽬笔试评卷⼯作由⾃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组织;教育⼊学考试评卷⼯作由⾃治区教育厅协助教育部考试中⼼统⼀组织。
4.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及查询笔试成绩。笔试评卷⼯作完成后,由⾃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笔试成绩和招考职位情况,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分数线由⾃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西⼈事考试上向社会公布。
经⾃治区政法机关申请、⾃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报考少数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兵,可在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时予以倾斜。
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的当⽇起,报考⼈员可凭⾝份证和准考证号在⼴西⼈事考试查询本⼈的笔试成绩。
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及查询笔试成绩时间:2011年10⽉中旬前。
(⼆)⾯试
⾯试⼯作由⾃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组织,⾃治区政法机关按照公务员考录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1.确定进⼊⾯试范围⼈员及⾯试资格审查
⾃治区政法机关根据计划录⽤⼈数与⾯试⼈选1∶3的⽐例,从同⼀职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含照顾加分)从⾼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试范围⼈员。招考职位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数达不到规定的⾯试⽐例时,应组织实有笔试合格⼈员进⾏⾯试;招考职位没有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员时,取消该职位的录⽤计划。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治区政法机关应及时通知进⼊⾯试范围⼈员将本⼈的报名申请材料传真或通过快递寄送⾃治区政法
机关进⾏⾯试资格审查。报名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材料复印件:本⼈⾝份证、户⼝本(⼤专以下学历或职位要求⽣(兵)源地、常住户⼝为⼴西的报考⼈员须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报名登记表、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等。在职报考⼈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治区政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
进⼊⾯试范围⼈员属“四项⽬”⼈员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①参加“选聘⾼校毕业⽣到村任职⼯作”项⽬的,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事部门出具的证明。②参加“三⽀⼀扶”计划项⽬的,要提供⾃治区“三⽀⼀扶”⼯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制作、全国“三⽀⼀扶”⼯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的⾼校毕业⽣“三⽀⼀扶”服务证书。③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服务期满的,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服务证书”(如服务期未满但服务时间满2年的,要提供由县级以上教育⾏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④参加“⼤学⽣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制作的服务证和⼤学⽣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报考⼈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资格审查通过者,可确定为参加⾯试的⼈选;⾯试资格审查未能通过者或⾃愿放弃⾯试资格者,从同⼀职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含照顾加分)从⾼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试⼈员,递补⼈选的资格审查材料同上。
报考⼈员提供资格审查材料的时间:2011年10⽉16⽇前。
2.发布⾯试公告
参加⾯试⼈选确定后,经⾃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治区政法机关在⼴西⼈事考试上发布⾯试公告。
发布⾯试公告的同时,⾃治区政法机关还应以书⾯或电话等⽅式通知进⼊⾯试的⼈员。
⾯试公告发布后,如有考⽣⾃愿放弃⾯试资格的,不再递补⾯试⼈选,按实有⼈员进⾏⾯试。
发布⾯试公告的时间:2011年10⽉21⽇前。
3.⾯试资格复审
⾯试前,⾃治区政法机关要通知进⼊⾯试⼈员通过现场验证进⾏⾯试资格复审。⾯试资格复审时,报考⼈员应提供前述报名申请材料的原件。报考⼈员应对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原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试资格复审的时间:原则上在⾯试前的2天内或⾯试当天进⾏。
4.⾯试的时间和地点
⾯试时间:2011年10⽉29⽇。具体时间、地点见⾯试公告。
5.⾯试的形式
⾯试采取结构化⾯试的⽅式。
6.⾯试合格分数线确定及⾯试成绩公布
⾯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报考计划录⽤⼈数与实际⾯试⼈数⽐例在1∶1以下职位的⼈员,其⾯试合格分数线为当天所在考官组⾯试的所有⼈员的平均分,且不得低于60分。其中,报考少数民族⾃治县、民族乡以及49个和⾃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职位的⼈员,经⾃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其⾯试合格分数线可在考场平均分的基础上降低5分,但不得低于60分。
⾃治区政法机关应在⾯试当天公布⾯试成绩。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当地相应民族语⾔能⼒。民族语⾔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六、体检和考察
⾃治区政法机关根据计划录⽤⼈数与体检和考察⼈选1∶1的⽐例(其中,报考法律硕⼠职位的,按照1:2的⽐例),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含照顾加分)+⾯试合格成绩)从⾼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选。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愿放弃考察、体检的,应从报考同⼀职位、⾯试合格的⼈员中依次递补。没有合格⼈选的,由⾃治区政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报经⾃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该职位录⽤计划。
(⼀)体检和体能测评
⾃治区政法机关按照我区转发的《⼈事部、卫⽣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的通知》(桂⼈发〔2005〕29号)、《⼈事部办公厅、卫⽣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的通知》(桂⼈发〔2007〕37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及〈公务员录⽤体检操作⼿册(试⾏)〉的通知》(桂⼈社发〔2010〕29号)等⽂件组织实施体检。体检应当在⾃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
根据《关于印发〈公务员录⽤体检特殊标准(试⾏)〉的通知》(桂⼈社发〔2010〕232号)规定,⼈民警察职位(包括公安机关的⼈民警察、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民警察、⼈民法院、⼈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部分体检项⽬执⾏公务员录⽤体检的特殊标准。
招录机关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起七⽇内提出复检要求,
经⾃治区政法机关批准后进⾏复检。复检只能进⾏⼀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体检特殊标准(试⾏)》中的所有体检项⽬均不进⾏复检。
报考⼈民警察职位的⼈员,除进⾏体检外,还须进⾏体能测评。⾃治区政法机关按照《转发⼈⼒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