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2009-11-27 11:08:36|  分类: 党委、政府文件 |  标签: |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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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关于
印发《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省委同意《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
2006年6月16日
(此件发至县,加发至乡镇)
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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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选拔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高素质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规定职数范围内进行。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领导成员和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人民武装部、政
法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及其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众,坚持党的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条件。
(二)一般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应当在乡(镇、街道)副职或副科(局)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三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只能越一级。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应当报经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同意。
第九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
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的,应在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前征得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同意。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成员和纪委、人民武装部、政法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乡(镇)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人;
(三)乡(镇)党委、政府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县(市、区、特区)工作部门和单位派驻乡(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行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推荐票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县(市、区、特区)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乡(镇)党委沟通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提拔任用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工作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人选考察对象,由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结合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情况,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应当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按照中央、省委规定,由县(市、区、特区)党委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同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充实的初步方案,向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汇报,经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县(市、区、特区)党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考察对象在乡(镇、街道)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办事处)的领导成员和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人民武装部、政法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乡(镇、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分管工作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及联系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行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在乡(镇、街道)以外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干部及分管工作范围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县(市、区、特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委
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六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八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县(市、区、特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县(市、区、特区)党委统战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由县(市、区、特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县(市、区、特区)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特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贵州考公务员的要求和条件县(市、区、特区)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县(市、区、特区)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