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14
【字 号】淄政办发[2012]58号
【施行日期】2013.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4日 
  淄博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消防员招录平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防火、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公开招聘、集中招收、准军事化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设立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合同订立、保险办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招收和录用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专职消防队员岗位设置为正(副)队长、正(副)班长、战斗员、通信员、驾驶员等;专职消防文员岗位设置为辅助消防监督检查、宣传培训、文秘档案、窗口受理等。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由公安消防部门提出年度用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公开招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招录简章发布、考试组织等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考核、体检,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集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初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2个月。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核、备案。
第四章 工资、保险和待遇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绩效津贴、高危补贴和奖励工资等项组成。工资待遇与承担的高危性职业相适应,原则上达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招收人员在培训期间只享受伙食费,在试用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属高危职业,享受高危补助。
  第十二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由公安消防部门代为缴纳。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服装供给标准参照本地公安消防部门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轮值班制度。轮值班模式为工作4日,休息2日,或每月集中休息8天。
  专职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享受双休日、法定假日及休假。
第五章 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参照现役官兵日常教育学习相关要求,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下达教育计划,由所在大、中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实行市公安消防部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参照部队条令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考核奖惩细则,按照月评、季定、年考的考评方式,实行量化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作为晋升、奖励、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第七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合同双方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续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
安消防部门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经下岗培训后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要求,市及各区县要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分级负担,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公安消防支队直属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度经费。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绩效津贴、奖励工资、伙食费、社会保障缴费、被装费、训练费等。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要根据经济增长比例逐年增加。增加标准由市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各项社会保险的办理,指导和监督劳动合同履行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负责参考现役官兵标准,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优抚政策,申请优抚经费,办理政府专职消防员优抚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办理户口迁移、住房保障等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