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7.11.28
【字 号】厦委组[2007]111号
【施行日期】2007.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委组〔2007〕111号)
各区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做好我市的公务员考核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闽委组通[2007]77号),结合我市公务员考核工作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有关等次及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务员考核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相关处室联系。
  今后我市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我市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市直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区直、镇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考核。
  对市直机关正处(副局)级以上公务员、区直机关副处级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单位应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岗位职责等实际,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提高考核质量。
  对工作实绩的考核应结合个人绩效考评的情况进行。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并应以平时绩效考评情况为依据。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厦门市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中的《月主要工作考核表》、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对不按要求进行月小结或无故拖延或不交《月主要工作考核表》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各单位要做好政治理论学习、出勤等考核工作,做好原始资料的积累,为年终量化考评提供依据。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1月进行,在翌年1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效率高;
福建省公务员报考条件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 工作勤奋,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六)量化考评或众测评得分一般在85分以上。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效率较高;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六)量化考评或众测评得分一般在65--84分。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当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
  (七)量化考评或众测评得分一般在60-64分。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服务态度差,方法简单粗暴,众评议差,或一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告诫处理的;
  (六)在年度考核中有拉票、串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七)当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八)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九)量化考评或众测评得分一般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任职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称
职以上等次;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的,在培训周期的最末一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
  机关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获得省级以上人事部门与各有关单位联合表彰的综合性的先进单位,被授予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该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以内;凡列入效能建设绩效评估的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以及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劳动教养、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单位优秀比例既符合20%条件,又符合12%条件的,按12%确定优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