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务员报考条件
【公布日期】2013.10.31
【字 号】闽人函[2013]307号
【施行日期】2013.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闽人函〔2013〕307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定于2014年上半年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一批全国“模范检察院”、“模范检察官(干部)”和集体一等功、个人一等功。为做好推荐评选工作,根据人社部、高检院《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第八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先表彰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20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全国分配给我省4个集体、6名个人的推荐名额。各设区市检察院各推荐集体1个、个人1名,省院机关推荐个人1名。省里从中择优推荐“模范检察院”2个(其中差额1个),“模范检察官(干部)”3名(其中差额1名),一等功集体2个,一等功个人3个。“模范检察院”和“模范检察官(干部)”差额落选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有关奖励条件的,高检院给予记一等功奖励。
  二、推荐评选条件
  1、推荐评选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第三章第八条、第十条执行。
  2、推荐参评全国“模范检察院”的基层院,除符合上述参评条件外,须在近5年内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且获得过集体一等功以上奖励或曾两次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堪称楷模。
  3、推荐参评全国“模范检察官(干部)”的检察人员,除符合上述参评条件外,须在检察机关(含派出机构)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且获得过二等功以上奖励,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堪称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