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陕国资分配发〔2009〕4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省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促进省属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4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05号)、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7]229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仅指省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兼职的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省国资委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四)省国资委管理的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适应,薪酬与经营业绩相挂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 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五) 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职务消费、补充保险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六)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实施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省国资委签订《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 积极推进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健全规范各项劳动、人事、分配制度。
    (四) 能及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陕西省人事厅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
    第六条 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薪酬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的薪酬分配系数为0.95。
    第七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本年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经营风险、行业特性以及所在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省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本年薪不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年薪,由省国资委根据经审计并通过审核确认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核定。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上年度本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本年度基本年薪。
    第九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由省国资委依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按《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陕国资发[2007]109号)执行。
    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条 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依据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确定薪酬水平,合理拉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之间,以及其他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由企业依据其岗位责任、贡献和考核评价结果分别按照0.5——0.8的分配系数确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应拉开差距,不能搞平均主义。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考核、薪酬兑现等结果应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
    向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参照本办法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其薪酬确
定及兑现情况应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审慎探索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除已经颁布实施的《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特别贡献奖励暂行办法》(陕国资业绩发[2007]389号)规定的中长期激励措施之外,其他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省国资委的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水平,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
    第十四条 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在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依据省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一次性兑现。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格的,在任期结束后兑现全部延期支付收入;
    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考核期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扣发部分或者全部延期支付收入。
    企业须完成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对于未完成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暂缓兑现或直接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支付。 企业建立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应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确定负责人的缴费和待遇标准。
    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制度,规范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企业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严禁以职务消费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
    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批复调整负责人基本年薪,并按规定兑现当期绩效年薪。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全资及控股子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情况,需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属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公司负责人薪酬按照法定程序确定,薪酬兑现情况需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每年应填报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备案手册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备案手册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国资委批复的年度薪酬方案。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确定以及结算方案;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额及说明;
    (六)企业其他负责人任职、考核、薪酬分配系数及兑现情况。
    (七)企业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公司负责人任职情况及薪酬兑现情况。
    (八)所属上市公司负责人任职情况及薪酬兑现情况。
    (九)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延期兑现薪酬的兑现情况。
    (十)省国资委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企业负责人经省国资委批准兼职的,只可在本企业或兼职企业中的一家企业领取薪酬,不得在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任何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