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
2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的战略举措,是努力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锻炼、对人民众怀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的长远大计,是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施展才华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组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积极探索、循序渐进,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选拔、教育、培养、使用、管理、监督并重,各项政策措施有机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采取“省定规划、市县选聘、乡镇管理、服务基层”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选 聘
第四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各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委组织部负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选聘数量和人选条件等事宜。市委组织部负责选聘工作的具体事宜。县委组织部负责将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到村任职。乡镇党委负责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村要为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六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要按照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资格复审和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统一组织实施,从每年5月中旬开始,到8月底前完成,所有选聘担任村干部的高校毕业生要在当年9月上旬到岗。
第七条 参加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具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志愿到农村工作。(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吃苦奉献精神。 (三)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四)取得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农村工作需要。(六)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选聘。
第八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须与县委组织部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后本人申请留任的,经组织考核优秀的可以续聘,待遇不变。
第九条 本人因参军、入学、考取公务员和被事业单位录用及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合同期内无故违约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任 职
第十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
陕西省人事厅
第十一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的任职,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统一提出意见,乡镇党委下发文件。
第十二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也可安排任村文书;有条件的提倡交叉任职。
第十三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工作满一年,被大多数党员和众认可的,经组织考察特别优秀、且所聘村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要根据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担任的职务明确分工,保证他们能够参加村党组织或村委会组织的会议,参与村里的领导工作和重要事务。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五条 根据本人意愿,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户口可落回生源所在地,也可落在所服务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由所服务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
转至任职的村。聘用期间要求入党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补贴2.1万元,并发放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另外省财政为到国定的48个艰苦边远县(市、区)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增加1000元津贴。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下拨补(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组织部门提供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人数和名单按月发放。
第十八条 县(市、区)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办法,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保险。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比例承担。由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实际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省财政要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的、聘期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第二十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满3年、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当地众普遍公认的,经
组织考察研究,可破格提拔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满2年且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报考省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可适当放宽报名条件并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7分,报考省内高校研究生的,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10分;被县(市、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或受到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另加3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录取。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补充人员时,应重点从到村任职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第二十三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满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第二十四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不再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五章 培 养
第二十五条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前,市、县(市、区)要集中对他们进行岗前培训,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农村情况、熟悉农村政策、掌握处理农村问题和矛盾的基本方法技
巧。
第二十六条 省委组织部每年抽调一批工作成绩突出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重点培训。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做好经常性教育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每人至少掌握一门农村实用技术的原则,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技术培训做出规划安排,并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乡两级领导干部每人要各联系一名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县(市、区)有关局委办领导要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结成对子,乡(镇)领导要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建立定期谈话制度,了解他们的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为他们排忧解难,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向驻村高校毕业生提供“”,随时解决他们下村后遇到的特殊问题。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要指导乡(镇)党委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并注重在优秀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发展党员。
  第六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必须按与县(市、区)委组织部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委组织部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签订合同后,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3个月未到岗的;(二)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三)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逾期不归的;(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国家或所在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拒不改正的;(十)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委组织部不得解除聘用
合同:(一)在本工作岗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经法定机构签定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到村任职的高校女毕业生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要加强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工作日志、考勤、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定期调阅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日志,了解掌握他们的工作动态。县(市、区)、乡(镇)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交流座谈会。
第三十四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要吃住在村。不具备单独安排食宿的村,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或条件好的村就近集中安排,确保他们特别是女学生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长期借调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离开农村从事其他工作。要把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时间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度请假(含病假)30天以上,或年度在村出勤率达不到95%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年度在村出勤率达不到85%,或连续旷工10天和全年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每年年底前,各市要将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岗情况报告省委组织部。
第三十六条 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同意自动离职或因违约未承担违约责任的,三年内不得参加全省范围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通高校本科或研究生统考,五年内不得参加各类领导干部招考。
第三十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每年要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要结合考核工作评选优秀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总数的15%。
第三十八条 聘用期间,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如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组织申报。
第三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县(市、区)委组织部关于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要确定专人负责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建立层层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