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0.09.15
【字 号】陕环党组发[2010]29号
【施行日期】2010.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环党组发〔2010〕29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9月15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学习廉政法规的自觉性,切实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的通知》(陕纪发〔2010〕1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对象
  厅机关拟任内设机构处级干部、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及参照公务员管理或委托有执法职能单位的中层科级领导干部。
  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内容
  (一)党内廉政法规
  1、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
  2、党的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规定,党内监督方面的条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5、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二)法律法规
陕西省人事厅
  1、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
  2、行政纪律及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3、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
  4、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三)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为主。
  (四)省纪委指定的廉政知识考试内容。
  三、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组织领导
  厅党组成立以厅党组书记、厅长为组长,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监察室、人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领导小组。下设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室主任担任,负责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具体实施。
  四、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在任职公示期内进行。
  五、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组织实施
  (一)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厅人事处共同组织实施。监察室负责与省纪委联系并制卷。人事处具体负责考场安排。考试期间,监察室和人事处派人监考。
  (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行集中组织、单人单座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三)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行百分制,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开卷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闭卷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四)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由监察室会同人事处制定具体的考试工作方案,确定考试时间、地点以及主考、监考、阅卷人员和工作人员,明确任务、职责和工作要求。
  (五)由厅人事处提出具体参加考试人员名单,会同驻厅纪检组联合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考人员按时按要求参加考试。考试前,可由驻厅纪检监察室组织应考人员集中进行廉政法规知识学习培训。
  (六)考试日3天前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提出提取试题的申请,并派专人到省纪委提取试题,考试时提前半天提取试题,考试结束后提取标准答案,阅卷结束后将考试成绩报省纪委备案。
  (七)试题提取后,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安排专人监督印制,印好后现场密封。答题试卷可提前印制。
  (八)考试开始,由主考人宣读考场纪律和有关规则。监考人员现场检查、拆启密封试题并宣布开考。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现场密封参考人员姓名和考号,现场装订、密封试卷,填写监考工作表并签字,移交主考人员组织阅卷。
  (十)阅卷评分。阅卷工作分别设置阅卷岗位和复核岗位。实行集体评阅、流水作业方式进行,复核人员逐一复查已阅试卷,确保严肃性。阅卷结束后,启封参考人员姓名和考号,阅卷人员填写考试成绩单并签字。
  六、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考场纪律
  (一)参考人员需持个人身份证和考试通知(或准考证)入场,对号入座。
  (二)参考人员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答题30分钟后方可离开,迟到超过30分钟取消考试资格。
  (三)参考人员进入考场一律将通讯工具交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四)参考人员接到试卷或答题纸(卡)后应首先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涂)本人姓名和考号。主考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答题。
  (五)参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六)闭卷考试参考人员不得携带、查阅任何资料,不得交头接耳、相互抄袭。开卷考试时参考人员可以查阅资料,但不得交头接耳、相互抄袭和走动。
  (七)参考人员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八)参考人员违纪被提出两次警告后即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七、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监考规则
  (一)监考人员按考试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进入岗位。
  (二)仔细检查参考人员证件,确认参考人员资格。
  (三)准时分发试卷。
  (四)认真监考,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监考期间不得吸烟、谈笑、阅读书报;不准与参考人员交谈试题;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严禁营私舞弊,向参考人员提示、暗示或传递答案,违者按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惩处。
  (五)考试进行90分钟和115分钟时,分别提醒参考人员时间。
  (六)准时回收全部试卷,密封参考人员姓名考号,整齐装订试卷,填写监考工作表(签字),密封试卷并当场移交主考人组织阅卷。
  八、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阅卷评分规则
  (一)阅卷工作分别设置阅卷岗位和复查复核岗位。
  (二)阅卷工作实行集体评阅、流水作业方式进行,复核人员逐一复查已阅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