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四条  省级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省级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省级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省级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陕西省人事厅(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
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
和其他费用
合计
150
100
100
5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省级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单位举办培训,一般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省级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6人.
第十四条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
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