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09
【字 号】陕办发[2009]12号
【施行日期】2009.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陕西省人事厅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办发[2009]12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9日 
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陕西创业、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
施引进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人计划”围绕我省发展战略目标,从2009年开始,用5-10年时间引进并重点支持200名高层次人才来陕西创新创业。
  第三条  实施“百人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 突出重点。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急需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一批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使用为本。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不同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特别优秀和急需的可“因人设岗”、“一人一策”。
  (四)统筹兼顾。坚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引进人才,既重视引进人才的服务工作,也重视做好现有人才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  引才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经认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国(境)外引进人才每年在我省工作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国内引进人才不少于9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国内重点高校、科研单位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近5年在国际核心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国际、国内重要科技奖励,掌握重要实验方法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和项目规划管理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良好经营业绩的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承担过相关领域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或在相关产业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或工
艺性难题,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省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我省急需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  事业平台与生活待遇
  第五条 进入“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为其提供相应的事业平台与工作条件:
  (一)可担任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中级以上的领导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可推荐担任国家重大专项、863、973、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可担任省重大专项负责人。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
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
  (三)可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在本省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必要时,有关部门应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