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基层卫⽣专业技术⼈员职称评审⼯作按照《陕西省改⾰完善基层卫⽣专业技术⼈员职称评审⼯作实施细则(试⾏)》(陕⼈社发〔2016〕46号)执⾏。
  ⼀、基本情况
  (⼀)适⽤范围:适⽤于全省县域内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机构、乡镇(街道)卫⽣院、村卫⽣室、城市社区卫⽣服务中⼼(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机构在职在岗的卫⽣专业技术⼈员申报评审基层卫⽣专业⾼级职称。(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机构以下简称为县级医疗卫⽣机构,乡镇(街道)卫⽣院、村卫⽣室、城市社区卫⽣服务中⼼(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机构以下统称为乡镇及以下医疗卫⽣机构)
  当年退休⼈员,不列⼊参加评审范围。调⼊我省县域内医疗卫⽣机构和社区卫⽣服务中⼼(站)不满2年的卫⽣专业技术⼈员,不适⽤基层卫⽣专业技术⼈员职称政策。
  (⼆)基层卫⽣专业⾼级职称分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获得的基层卫⽣专业⾼级职称,在全省县域内医疗卫⽣机构和城市社区卫⽣服务中⼼(站)聘任有效。取得该职称者,符合全省统⼀的卫⽣⾼级职称评审条件,仍可申报全省卫⽣副⾼级职称。陕西省人事厅
  (三)基层卫⽣专业技术⼈员申报初、中级职称,必须通过参加全国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申报条件
  (⼀)年度考核:晋升⾼级职称⼈员须在近5年的个⼈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少1次,其他年度为合格或称职。
  (⼆)申报基层卫⽣专业⾼级职称⼈员,必须具有本专业学历,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作满5年,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
  1、中专毕业,从事医疗卫⽣⼯作满25年;
  2、⼤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作满20年,后取⼤专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作满25年;
  3、⼤学本科以上学历;
  4、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
  (三)⼯作时间:申报⼈员平均每年在基层(县级及以下)医疗卫⽣机构参加本专业⼯作不少于40周,由申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县级卫⽣计⽣部门审核。
  (四)申报⼈员不要求提供科研论⽂或课题,可⽤专业技术⼯作总结、病历、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等替代论⽂作为评审业绩的重要内容。
  (五)申报⼈员不要求职称外语条件,计算机应⽤能⼒条件按照《陕西省⼈事厅关于中、⾼级专业技术⼈员计算机应⽤能⼒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发〔2005〕34号)执⾏。
  (六)申报⼈员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同时在任现职期间,到上级医疗卫⽣机构进修累计60天以上,由上级医疗卫⽣机构出具进修证明。
  (七)业务能⼒条件:
  1.全科医学类: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机构专业技术⼈员平均每年⾄少对500例次病⼈提供防治与保健服务;乡镇及以下医疗卫⽣机构专业技术⼈员平均每年⾄少对200例次病⼈提供服务。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2.内科系统: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机构专业技术⼈员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不少于300例;乡镇及以下医疗卫⽣机构专业技术⼈员平均每年诊治病⼈不少于150例。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3.外科系统: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机构专业技术⼈员处理危急重症或作为术者完成⼿术平均每年⾄少50台(例)次;乡镇及以下医疗卫⽣机构专业技术⼈员每年完成⼿术20台(例)次。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4.妇产科: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机构专业技术⼈员处理危急重症或作为术者完成⼿术平均每年⾄少50例(台)次,其中完成中型⼿术或较复杂疑难病症处理每年不少于5台(例);乡镇及以下医疗卫⽣机构专业技术⼈员每年诊治妇科门急诊患者不少于50例。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5.⼉科: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机构专业技术⼈员每周主持医疗查房⾄少2次,每年诊治病⼉不少于200例,其中⽐较疑难的病例不少于20%;乡镇及以下医疗卫⽣机构专业技术⼈员每周查房⾄少1次,每年诊治病⼉不少于100例。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6.中医: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机构专业技术⼈员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不少于500例,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复
杂疑难病症的处理⼯作每年不少于30例;乡镇及以下医疗卫⽣机构专业技术⼈员每年诊治病⼈不少于200例。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7.预防医学: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8.妇幼保健: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9.药学: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10.护理: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承担护理⼯作不少于35周,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或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平均每年不少于3次。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11.卫⽣技术类: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有下列情形之⼀者,延迟申报;已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1.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受到⾏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2.近5年累计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者,延迟1年申报。
  3.任现职期间没有被聘任现职的,待聘时间不作为聘任时间计算。
  4.医疗差错者,延迟1年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申报。
  5.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成果者,⼀经查实,延迟3年申报。
  6.经查实有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病⼈“红包”等不良⾏为者,延迟3年申报。
  三、评审程序
  (⼀)能⼒考核:参评⼈员在指定考试室参加由设区市统⼀组织的专业实践能⼒考核,能⼒考核通过者⽅可参加下⼀阶段评审。
  (⼆)业务答辩:参评⼈员就任现职以来从事的⼯作进⾏述职,并进⾏命题答辩和⾃由答辩。
  (三)病案考核:由评委会专家对参评⼈员提交的病案、⼯作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评价,进⼀步了解实践技能情况。
  最后评分并合议,按照政策规定的评审确定最终结果,由全体评委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