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31
【字 号】陕政发[2008]69号
【施行日期】2008.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8〕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及中央有关部委发布的配套措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必要性
  现行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政策,对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二级收费公路规模的不断扩大,与经济发展和众出行的矛盾日益突出。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近期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回落,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
当前,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此项改革又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我省目前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项收费(以下简称“五费”)。对欠缴、漏缴2008年及其以前年度“五费”的,仍要按照“五费”征收管理规定继续追收。对预收2009年“五费”的,要如数退还缴费人。
  2.逐步有序取消我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按照国务院国发〔2008〕37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央财政补助的力度和我省财政状况,力争在2012年前,逐步有序取消现有政府还贷
二级公路收费站。除此前已批准在建的二级收费公路项目外,从2009年起,不再审批新的二级公路收费站。鼓励市、县政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撤站。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有关补贴办法给予适当补贴。我省撤站规划由省交通厅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物价局提出,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4.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今后随国家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5.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
消费税。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6.新增税收收入的分配。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返还我省的交通资金,按照“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拨付。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陕西省人事厅
  (二)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1.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
控制地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2.汽、柴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2)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供应价格,合理核定其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价差。(4)供军队和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国家核定的出厂价格执行。(5)合理核定供铁路、交通等专项部门用汽、柴油供应价格。
  上述差价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3.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或剧烈波动时,由省物价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汽、柴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以减轻其对市场的影响。
  4.航空煤油等其他成品油价格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液化气改为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调控配套措施。
  1.石油企业要继续发挥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保证市场供应。
  2.完善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地方铁路货运价格,根据上年国内柴油价格上涨影响铁路运输成本增加的情况,由铁路运输企业消化20%,其余部分通过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疏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幅度由省物价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由省物价局分别会同省建设厅、交通厅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1)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各地要进一步核实粮食种植面积,完善补贴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种粮农民手中。(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林业、渔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上述行业增加的成本,由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3)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
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4)低收入困难体。各地要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