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2.05
【字 号】陕政办发[2008]11号
【施行日期】2008.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公务员警察报考条件
  《第二批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紧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五日
第二批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和中央编办《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公安、法院、检察院机构移交地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103号)精神,圆满完成第二批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移交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保障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按照2005年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决定,移交工作由省第二批中央在陕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移交领导小组领导,省国资委、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部门配合。省公安厅具体负责协调第二批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移交工作。有关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抓好此项工作。
  三、移交原则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按照属地管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和总体部署、分批实施、平稳过渡的要求进行。
  四、移交范围
  国办发〔2005〕4号文件明确的、中央编办列入范围的61个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2003年底前在册在岗)以及2004年以后按正常程序和规定条件招录的人员,其他机构及人员不列入移交范围。
  五、机构编制
  移交的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经当地公安机关商编制部门重新确立建制和编制,报省编办、省公安厅审核后,由省政府确定批准。
  移交后的中央在陕企业公安机构和人员列入当地公安机关序列及编制,由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
  六、人员录用及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吸收录用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的规定,经过考试和考核择优录用。具体录用办法参照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全省企事业公安人员录用为人民警察的通知》(陕人发〔2001〕70号)执行。
  对这次移交范围内已参加1998年、2001年全省企事业单位公安人员录警考试且合格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录警考试。对铁路工程和铁路建筑企业所属公安机构已评授人民警察的人员,进行公务员考试和政审后,符合条件的录用为公务员。
  被录用人员按现任岗位、参照原任职务,由公安机关重新确认其人民警察职务,依据《人民警察条例》评授;对领导干部,由隶属的公安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任命。
  对这次经过考试、考核、政审、体检不合格未被录用的人员,由原中央在陕企业妥善安置。
  七、职责权限
  移交后的公安机构要严格依照《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具体职责权限由隶属的公安机关授予。
  八、经费保障
  移交后的公安机构被录用人员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公安机构工作经费、装备、办公设施等经费以财政部核定移交经费为准。
  2004年1月1日至正式接收之日期间的退休人员,正式移交地方后的个人收入,按国办发〔2005〕4号文件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规定执行,低于地方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参照同类人员待遇解决。
  九、资产移交
  资产移交在财政部资产核准的基础上,参照同级地方公安机关配备标准无偿划转。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第二批中央在陕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时间紧、任务重,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平稳进行。
  (二)加强协作配合,严明工作纪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做好移交环节中的各项工作。因工作推诿扯皮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思想工作,确保内部稳定。要认真做好此次未被录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移交公安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