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与公安法概念辨析
作者:王阳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
        要:明晰警察法与公安法的概念是当前我国进行公安学理论研究与深化公安法治化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从中外历史传统、我国立法现状、警察公安词义本身角度看,二者应是内容上的交叉关系和法律效力等级上的平等关系,中国特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语境下,有警察法也应当有公安法。
        关键词:警察;公安;警察法;公安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03-02
        作者简介:王阳(1989-),女,汉族,陕西宝鸡人,法学硕士,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研究方向:公安学、警察法学。
        一、警察法的概念
        (一)从立法现状分析
        根据法学理论和公安学基础理论,结合当前我国警察立法的现状,警察法的概念应有狭义、中义和广义三个层次。
        狭义的警察法特指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其共有八章五十二条,明确了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安机关、劳教机关(已废除)、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并从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警察工作和警察队伍建设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是一部以普遍意义上的警察职业为对象,对其职业活动进行规范的警察职业法。陕西公务员警察报考条件
        中义的警察法指《武装警察法》,这是由武警地位和性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武警全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是人民警察之外的我国警察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武装警察法》与《人民警察法》一样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地位和作用上看二者都可以简称为警察法。但武警和人民警察分别隶属于军队和公务员两个不同的人事管理序列。
武警部队官兵是军人,实行将、校、尉、士官、兵的制度,由武警内卫部队、黄金、水电、交通、森林部队和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三大类组成,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而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制度,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的司法警察构成,那么从组织管理上看,武警名为警察,实为军人,《武装警察法》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警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