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岩、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8 
【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高彬徐进富李文华 
【审理法官】任高彬徐进富李文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晓岩;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第二医院 
【当事人】刘晓岩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第二医院 
【当事人-个人】刘晓岩 
【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第二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李保中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保中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保中 
【代理律所】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晓岩;石家庄市第二医院 
【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二是在工作场所内,三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本案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已认定谈静死亡原因系
赵捧欣怀疑其丈夫李志强与谈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谈静叫到本单位感控科女更衣室后,向谈静泼汽油,点燃后谈静被烧死。故谈静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被上诉人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刘晓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晓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4:55:0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刘晓岩与谈静系夫妻关系。谈静生前系石家庄市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市二院)职工。2015年9月21日9时40分左右,在市二院六楼更衣室谈静被赵捧欣(系谈静同事)泼汽油后烧伤致其当场死亡。2015年9月29日市二院向市人社局提交谈静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市二院补正公安部门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及死亡证明书。经补正,2019年5月8日市人社
局受理了谈静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6月25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送达当事人。    原审另查明,2017年11月1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赵捧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刑终286号刑事裁定,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刑终286号刑事裁定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捧欣与其丈夫李志强、被害人谈静同在石家庄市第二医院上班。因怀疑其丈夫李志强与被害人谈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9月21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捧欣将谈静叫到本单位东门诊楼6楼感控科女更衣室,将门反锁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到谈静身上,其掏出打火机与谈静抢夺过程中汽油被点燃,造成女更衣室着火,被害人谈静被烧死,被告人也被严重烧伤,被送到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烧伤科救治。"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刘晓岩、市人社局对谈静生前系市二院职工,于2015年9月21日9时40分左右在市二院被同事赵捧欣泼汽油后烧伤当场死亡的事实均与认可,对此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谈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致死的成因。本案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已经认定谈静死亡原因系赵捧欣怀疑其丈夫李志强与谈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谈静叫到本单位感控科女更衣室后实施犯罪行为造成
的。市人社局据此认定谈静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谈静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项规定认定工伤的范围,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现刘晓岩主张谈静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的伤害,缺乏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晓岩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晓岩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1、撤销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行初106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9]01012057号工伤认定书;3、依法判决给予死者谈静工伤认定。其主要上诉理由如下:(一)谈静和赵捧欣之间的矛盾在市二院没有人知道(都是赵捧欣一面之词)。(二)赵捧欣的杀人动机是怀疑其丈夫李志强与谈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经公安部门调查均无事实佐证,并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赵捧欣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对其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这就充分说明谈静是无过错方,故判处赵捧欣死刑。(三)谈静和赵捧欣以及其丈夫李志强(保卫科科长)都是市二院同事,赵捧欣要求谈静不要和李志强有电话来往,属不合理要求,故此她们之间产生的矛盾来源是和工作
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四)根据赵捧欣所述,其丈夫李志强常年在外有别的女人,身患××并传染给了赵捧欣,经常吵架让她生无可恋。在9月21日凌晨和其丈夫争吵之后发现李志强没有去上班,导致最后一根稻草压垮。在不到其他人的情况下,想到谈静没有听从她的不合理要求,所以把谈静当了垫背属于报复行为,符合工伤。(五)谈静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事赵捧欣暴力致死,她们二人都穿着工作服,谈静属于正在履行工作,有监控录像为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工伤范畴。(六)原审法院和市人社局只拿“赵捧欣单方面没有证据的怀疑"就认定谈静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显然对死者是不公平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河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刘晓岩、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冀01行终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006992464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