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6.03.23
【字 号】晋人职字[2006]30号
【施行日期】2006.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
(晋人职字〔 2006 〕30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 ( 干部 ) 处,各高评委办事机构:
  现将《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论文打印纸
  2、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
  3、论文、学术水平评价标准 ( 满分 100 分 ) 
  4、现场答辩评分标准 ( 满分 100 分 )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均须组织参评人员进行能力、水平答辩。所有参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能力、水平答辩。
  第三条 评审答辩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社会、业内认可的原则,坚持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原则。
二 组织
  第四条 评审答辩要在省人事厅的指导、监督下,由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按专业(学科)分组进行。每个答辩组须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指定其中1名为组长,负责本专业或学科组的答辩工作。
  第五条 评审答辩,要在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学科)组审查评审材料和综合评议前独立进
行。可由本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学科)组完成;也可由同行专家组成专业(学科)答辩组,单独完成。
  第六条 答辩组专家对评审材料审查及命题采取匿名方式,做到公平、公正。现场答辩公开进行,做到答辩现场开放允许他人旁听。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  第七条 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组织答辩过程中要为每个答辩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答辩过程中的联络、记录、核分等具体工作。答辩准备和进行过程中,要对参加答辩工作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第八条 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组织答辩前及答辩过程中,要及时与省人事厅联系、沟通,通报有关情况。各专业(学科)答辩组参加答辩人员的成绩分布,必须符合本规则要求。
三 材料审查与答辩命题
  第九条 答辩材料的报送及整理。答辩者须提供答辩论文(一篇)及本人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总结按照附件一、二(附后)要求打印一式五份,经所
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论文刊物原件一并交相关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答辩论文须为本人在任现职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晋升正高者须为国家级刊物),能代表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
  第十条 答辩材料审查。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答辩材料提交答辩组专家审查前,要按照匿名审查的要求,对答辩材料进行保密处理。答辩组专家要对答辩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客观地对申报者的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鉴定。经审查鉴定,认为其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不合格的直接淘汰。认为其专业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合格的根据答辩者答辩论文的质量,在审阅、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赋分(赋分标准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答辩命题,答辩组专家按照国家相应《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要求,本着便于直接交流,有利于考察答辩者专业能力、专业学术水平的原则进行命题,答辩题目应涵盖专业知识和创新能力等内容。
  答辩题目分本专业(学科)公共题目和个性题目两类。公共题是考察、了解答辩者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题目,应区分正、副高级分别拟定。题目数量应在本专业(学科)
组同级答辩人数的 3 倍以上,参加人数少于 20 人的组,命题数量不得少于 60 道。个性题着重考察、了解答辩者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创新能力。要根据答辩者提交的论文和总结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拟出 3 道以上学术、技术含量较高的个性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