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美虹、沈阳市南区社区工作者协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1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80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卓李娜赵卫 
【审理法官】中国南方电网招聘孙卓李娜赵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郑美虹;沈阳市浑南区社区工作者协会 
【当事人】郑美虹沈阳市浑南区社区工作者协会 
【当事人-个人】郑美虹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浑南区社区工作者协会 
【代理律师/律所】顾萌辽宁义阔律师事务所;王晓溪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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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招聘网东营人才网招聘信息【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美虹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社区工作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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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章“社区工作者的退出”第四十四条规定:“社区工作者对考核结果和罢免、解聘等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相关决定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街道办事处提出复议申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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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章“社区工作者的退出”第四十四条规定:“社区工作者对考核结果和罢免、解聘等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相关决定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街道办事处提出复议申请。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请人。”第四十五条规定“社区工作者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结果通知书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诉。同级民政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诉人。同级政府民政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裁决。”本案中,上诉人郑美虹应聘的社区干事属于《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
二条规定的“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其对解聘等决定有异议的,应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选择救济途径。上诉人郑美虹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社区工作者协会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郑美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4:10: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郑美虹通过沈阳市民政局组织的社区工作者统一考试,并于2014年9月1日与沈阳市浑南区社区工作者协会签订社区工作者岗位协议书,协议签订后,郑美虹被安排到沈阳市浑南区丰乐家园社区工作。按照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2017年4月成立沈抚新区,郑美虹所工作的街道划归沈抚新区,其社会事务管理及人员均由沈抚新区管理。通过郑美虹、沈阳市浑南区社区工作者协会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商谈备忘录,可证明沈抚新区成立后,郑美虹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相关的福利待遇均由沈抚新区向浑南区财政支付由沈阳市浑南区社区工作者协会代发。2020年3月1日,辽宁
省沈抚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向浑南区民政局及被告发出“关于原浑南区划入沈抚新区26名社区工作者情况的函”,在该函中对于包括郑美虹在内的26名社区工作者的移交安排进行了说明“根据移交工作的进展,2020年2月起浑南区不再负责汪家街道、深井子街道原26名社区工作者工资发放及五险一金缴纳等工作,为了稳定沈抚新区社区工作者各项待遇,经沈抚新区主任办公会研究,从2020年2月起,由辽宁沈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社区工作者签定合同,各街道负责社区工作者具体管理工作。经与汪家街道、深井子街道、辽宁沈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核实,截止2020年2月29日,原浑南划入沈抚新区的26名社区工作者中,自愿与辽宁沈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21名,未与辽宁沈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5名。”郑美虹未与辽宁沈抚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于浑南区与沈抚新区人员等相关工作的移交,郑美虹、沈阳市浑南区社区工作者协会于2020年2月1日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单位划分。2020年5月7日郑美虹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以沈阳市浑南区社区工作者协会主体不适格、郑美虹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沈浑劳人仲不字(2020)3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郑美虹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起诉。    郑美虹的工作性质,《沈阳市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进行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委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社区工作者的待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工作者按照工作岗位、工作绩效、工作年限和岗位有别鼓励先进的原则,根据市的总体规定,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郑美虹、沈阳市浑南区社区工作者协会终止之间的关系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社区工作者对考核结果和罢免、解聘等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相关决定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街道办事处提出复议申请。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请人。”第四十五条规定“社区工作者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结果通知书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诉。同级民政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复核决定通知申诉人。同级政府民政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郑美虹系按照《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招聘的社区工作者,该办法确定的郑美虹的工作性质,同时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解聘救济的具体途径。郑美虹的工
作性质、各种福利待遇及管理形式均不同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郑美虹、沈阳市浑南区社区工作者协会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郑美虹所工作的街道区域划分,沈阳市浑南区社区工作者协会已不对该区域有管理权,郑美虹与沈阳市浑南区社区工作者协会已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故本案被告的主体已不适格。综上,郑美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郑美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郑美虹。 
【二审上诉人诉称】郑美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在合同未变更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并不因被上诉人行政区域划转等单方原因终止。认定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系认定事实不清;2.《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社区工作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依据法律位阶,本案应依法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裁判,一审法院依据《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进行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郑美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郑美虹、沈阳市浑南区社区工作者协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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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终80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美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萌,辽宁义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社区工作者协会,住所地沈阳市浑某某世纪路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