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鄂人口政〔20094
第6条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违法生育,其中的违法生育主要包括:
  (一)重婚生育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
  (二)按《条例》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而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
  (四)违反《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或者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
  (五)违法收养或者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
  (六)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七)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以夫妻双方现存活子女数累加计算,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最新83
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违法生育。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四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3个及3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恩施州办发[2010]23
第3条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不按规定予以处理的单位;
   (八)其他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违法生育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
第4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属被一票否决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的;
  (二)本人有违法生育行为的;
  (三)包庇纵容他人违法生育的;
  (四)有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条 被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取消其当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评选评奖资格。
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鄂文〔200961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