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考点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普通高中、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设置,加强考点的规范管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和云南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施云南省普通高中、初中学业水平文化课考试、信息技术考试、体育与健康考试(考查)、实验操作考查等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查),考点的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点设置的必备的条件
()基本条件
1.考点应当具备安静、规范的良好环境,便于管理;
2.考点内无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完备。消防设施齐备、完好;安全通道畅通,标识明确;电力供应保障到位,医疗服务到位,安全保卫到位;
3.考点布置要庄重、严肃、整洁,既要营造严肃的考试氛围,又能鼓舞考生信心、减轻考生考试的心理负担;
4.在考场内的醒目位置悬挂或摆设计时工具,考场内的墙报、挂图、字迹等必须遮盖或清除;
5.考点必须配备无线信号屏蔽、监测设备;
6.有足够供考生疏散和休息使用的场所。
()文化课考点
1.设置考场的教学楼相对独立,便于封闭管理;
2.考场内课桌整齐完好,光线充足,照明设施完备。有质量可靠的英语听力考试磁带播放设备或系统;
3.需要保管试卷的考点,必须具备经州(市)教育、公安、保密部门联合验收合格的保密室;
4.设置文化课考点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信息技术考点
1云南省考试中心网.具有可独立的局域网网络教室;
2.计算机数量和配置符合要求,摆放整齐、规范;
3.考场内光线充足,照明设施完备;
4.经培训合格的网络管理人员;
5.设置信息技术课考点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实验操作考点
1.实验室设备和数量达到相关要求,管理规范;
2.保障能够操作教学要求规定的所有实验的器材、物品、药品;
3.实验室通风设施完好,光线充足,照明设施完备;
4.设置实验操作考点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 体育与健康考点
1.具有符合体育考试条件的运动场所;
2.体育运动设备、设施完好可用;
3.医疗急救设备、人员到位。
()危房内不准设置考场,会议室、阶梯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不能设置文化课考场。
第四条 考点管理
()文化课考点、体育与健康考点的设置按照“安全规范,方便考生,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统筹设置。
()信息技术考点和实验操作考点按照“安全规范,促进发展”的原则,一般应当在学校就地设置。
(三)考点设置由学校提出申请,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验收批准,报州(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备案。
(四)州(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可以对考点进行复验。
(五)州(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对考点进行验收,应当组成有教育行政管理、考试管理、纪检监察、公安、保密等相关部门和其它专项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的验收组,验收应当采取查、看、访、问、谈等方式,各项记录必须完备,原始资料必须齐全,验收人员必须签名,结论必须明确。由于验收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追究责任。
()考试期间,考点不得举行对考试造成干扰的任何活动。
()考试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点。未经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考点内摄像、拍照或进行采访活动;
第五条 ()、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考点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不具备设置学业水平考试考点条件的学校,其考生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安排到相邻考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主考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还应当取消
考点设置资格三年,考生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安排到相邻考点参加考试。
()考点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试卷保密、保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考试工作人员、监考员参与的舞弊事件或有组织的舞弊事件;
()管理松懈或因考试工作人员、监考员失职造成的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出现大面积雷同卷;
()发生其它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本校学生必须易地参加考试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由学校承担,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 ()、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对考点的设置或取消应当公告。对取消考
点处置不服的学校,可以按照《云南省普通中学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的程序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