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莆田市“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23
【字 号】莆政办[2014]86号
【施行日期】2014.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莆田市“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莆政办〔2014〕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提出的“创新城乡社会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撤乡并镇、撤镇设街和村改居,2015年之前,各中心镇所在地村庄及条件比较成熟的中心村,全面完成村改居目标,实行社区化管理”的战略部署,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根据《中共莆田市委关于全面贯彻落实莆田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决定》和《莆田市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任务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村改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遵循原则
  (一)因村制宜原则。在实施“村改居”过程中,要结合新型农村社区规划,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城镇转化型村庄、产业基础薄弱、基础设施滞后、社会保障较弱,距离城镇较远、“空心村”问题严重和失地失海等整体搬迁型村庄以及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为重点,一村一策,因村制宜,成熟一个改造一个,切忌搞“一刀切”。
  (二)村民自治原则。“村改居”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改革中的情况错综复杂,涉及面广,改革中的每项决策都是重大的村务活动,涉及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充分尊重众的意愿,由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议决定。
  (三)依法办事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实施办法》、《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维护集体经济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让利于民原则。“村改居”的关键是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其中农民的利益是重中之重。在整个撤村建社区进程中,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村民的住房、就业、卫生、养老、社保等问题,最大程度地保证村民的个人利益。
  二、时间安排
  2013年底前,已经完成4个首批“幸福家园”试点村的“村改居”工作。
  2014年底前,应优先安排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和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的“村改居”工作。
  2015年底前,应完成省委、省政府要求的“各中心镇所在地村庄及条件比较成熟的中心村”的“村改居”目标。
  各县(区、管委会)要于7月底前上报今年拟“村改居”的名单;8月底前依法启动“村改居”实质程序;11月底前,市里将组织检查。
  三、“村改居”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充分尊重众的意愿,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大多数众不同意的不能强行实施。在改制和整合前,要召开村民会议(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把政策讲清楚,让村民吃下定心丸,主动配合做好改制和整合工作。
  (二)一般应以建制村为单位成建制改制,必要时也可以以自然村为单位改制,要实现干部和工作的平稳过渡。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后,原村委会相应撤销,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建立健全自治组织。原村委会成员原则上应作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候选人条件如何审核把关,由组织部门决定),依法重新组织选举。
  (三)根据《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意见》第五条“社区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及第十七条“每个社区居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50人”的规定,每个社区至少设立17个居民小组。
  (四)《社区居委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5-9人组成。原村委会成员只有3人的,至少要增加至5人。
  附件:1.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25个)
  2.“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条件比较成熟的村(50个)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附件1
  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25个)
序号
县区
乡 镇
序号
县区
乡 镇
1
仙游县
鲤南镇
仙安
14
涵江区
白塘镇
上梧
2
大济镇
大济
15
国欢镇
塘西
3
龙华镇
灯塔
16
萩芦镇
崇圣
4
赖店镇
土山
17
庄边镇
庄边
5
盖尾镇
南宝峰
18
新县镇
新县
6
钟山镇
钟山
19
秀屿区
笏石镇
北埔
7
游洋镇
游洋
20
平海镇
平海
8
园庄镇
园庄
21
南日镇
海山
9
城厢区
常太镇
常太
22
月塘乡
坂尾
10
东海镇
海头
23
北 岸
东埔镇
东埔
11
荔城区
新度镇
新度
24
山亭镇
山亭
12
北高镇
北高
25
湄洲岛
湄洲镇
寨下
13
涵江区
三江口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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