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06.16
施行日期
2020.06.16
文号
莆政综〔2020〕47号
主题类别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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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2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6日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国有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发改、财政、审计、工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办、自然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依照以下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一)发改部门指导、协调本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二)住建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接受相关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按规定组织开展工程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备案、审批工作;定期发布相关部门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信息价格。
  (三)工信、交通运输、水利、铁路办、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制造业技改项目(除房屋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铁路项目、土地整理等工程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接受相关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
定,按规定组织开展工程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备案、审批工作。
  (四)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各自权限进行财政、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工作,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
  第二章合同履约规定
  第五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离职(含辞职、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准,施工、监理单位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不可进行二次变更(由于不称职被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除外),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并按合同约定课以违约金。
  第六条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部应当按照投标承诺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项目管理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更换,需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主要包括更换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申请及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需要认定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确认签证;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共同做好工程竣工图纸与现场实物的核对、确认工作。
莆田工作招聘信息网  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
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因监理单位未做好工程竣工图纸与现场实物核对、确认的,致使竣工图比实物超出造价部分,按合同约定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合同工期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此造成工地工人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三)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责成施工单位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
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章设计变更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对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委托设计的国有投资项目,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追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违规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不予支付或扣回设计费用。
  第十条国有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四)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的应书面进行申请。
  (一)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二)建设单位要求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三)设计变更书面申请应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盖章。
  (四)设计变更文件应有设计人员签名,并加盖设计人员的执业章、设计单位的工程出图章或设计单位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为市直部门的经确认或同意变更后,按规定权限进行报送备案或审批;建设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单位的,经市直部门确认或同意变更后,由建设单位进行报送备案或审批;建设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经国资委确认或同意后,按规定权限进行报送备案或审批。
  第十三条推行设计变更公示。在设计变更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报批的同时,由建设单位自行将设计变更理由、内容、工程量及造价增减情况,在市政府指定的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须经过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变更有异议的,均可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相关举报投诉查实情况作为设计变更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实行分类审批。
  (一)非小规模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
  五类:在合同价1%(含1%)或金额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管理;
  四类:达到合同价1%-3%(含3%)或金额4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类:达到合同价3%-5%(含5%)或金额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二类:达到合同价5%-10%(含10%)或金额500-800万元(含8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
  一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8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符合《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试行)》(闽发改投资〔2009〕1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导致累计增加的投资无法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的,建设单位在申请调整概算时应当附上有关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或确认文件。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审批部门一次性调整概算。未通过概算调整的项目,超过原投资概算部分造价,财政部门不予确认。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因未能按规定提供有关审批、确认依据,导致概算无法调整的,其责任由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
  (二)凡是小规模工程(指施工单项合同价小于400万元的工程),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造价在4万(含4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加强管理;累计增加造价在4-40万元(含40万元)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不以比例控制。变更后结算总价不得超过400万元。
  小规模工程变更类别累计超过40万元和合同价达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合同价比例和金额共同确定,从严控制。
  (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造成造价变更,在报审批时允许进行增减对抵。主要材料差价调整部分和工期奖罚金额不纳入累计造价中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提醒。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发现项目存在设计变更事项的未办理手续的,应书面提醒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未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继续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施工企业以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进行依法处理,对监理单位以未按设计文件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理进行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