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
【字 号】筑教发[2014]54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筑教发〔2014〕54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
  根据《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民发〔2013〕425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教育立市暨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筑党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一)办学。取得办园许可证一年以上,办学批文和办学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审核、安全防范设施验收或备案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县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有校车的幼儿园需有经公安车辆
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校车备案表。
  (二)收费。收费项目符合规定。保教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指导价,并在规定时间内保持稳定。
  (三)保教。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
  (四)师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年流动率符合相应等级的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五)待遇。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依法为教职工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运转正常。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幼儿园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园舍建
筑安全完好,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定期更新。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求
  市及各区(市、县)要成立由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工作。
  (一)申报主体:凡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均可向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报(所需申报材料见附1)。
  (二)申报时间:每年5月和11月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时间。
  (三)认定时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下达认定批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进行复查,并按前述程序重新认定,给予最终结果。
  (四)认定职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评审认定(认定指标
见附2),并将认定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市、县)评审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数量不低于县认定数的10%,抽评结果与县级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认定结果为准;市教育局将最终确认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汇总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进行备案。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
  (一)管理责任
  1.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按程序获得认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办学承诺书的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
  3.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当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维护在园儿童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教师专业成长,建立家园共育关系,促进在园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二)监管职责
  1.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考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及水平。
  2.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贵阳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指导价、本辖区幼儿园保教费平均价位、幼儿园所处区域特点以及幼儿园运营成本,分层次制定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3.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认定之日起三年有效,到期后,由属地县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估。凡评估达标、愿意继续举办的,可再次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贵阳市教育局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运行周期未满的,须退还财政拨付的本年度补助经费。
  4.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档案,加大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三)经费管理
  1. 贵阳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指导价由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执行每生每月最高800元的收费标准。该标准根据本市物价水平、学前教育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2.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金补助的标准,由市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确定。中央、省级补助经费按当年申领要求逐级上报申请。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获得的补助经费应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升保教质量,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等,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其他用途。幼儿园须设立专用科目,对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4.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监管制度,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四、附则
  (一)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弄虚作假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
  (二)办园过程中,对未履行办学承诺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
应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停止拨付相应年度的补助经费(如已拨付,须予以追回);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