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院前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07.03
【字 号】黑卫医发[2013]172号
【施行日期】2013.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院前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卫医发〔2013〕172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
  近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关于浙江省温州市急救中心违规派遣救护车转运病人的通报,对温州市急救中心和温州华侨骨伤科医院予以全国通报批评,责令温州市卫生局对市急救中心和温州华侨骨伤科医院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特别是急救中心(站)要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增强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加强我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设置与管理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纳入各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未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并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每一个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站)。市级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和县级市,可以设立一个急救站。设区的市急救中心(站)对县和县级市急救中心(站)提供业务指导。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移动通讯、无线通讯等功能。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原则上不低于每5万人口一辆救护车的配置标准,救护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救护车专业标准》。
  各市(行署)卫生局要综合规划本辖区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的救治区域,对区域结合部的院前医疗急救要统一做好调配,明确救治责任,保证患者拨打一次“120”急救电话即可呼叫到急救车辆和人员,严禁推诿患者的情况发生。
  二、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的执业管理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
  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受理、组织、调度等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 ”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并合格后方可执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指令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出诊。
  实施院前医疗急救的工作人员着装应当统一,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同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记录及保管工作。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三、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的培训、宣传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要做好应急储备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处存放、定期检查,确保应急储备物资处于备用状态。急救中心(站)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近期开展一次对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集中整治活动,针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
及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等情况进行集中清理,重点清理整顿违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车辆。各地要于7月30日前将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正规车辆统一进行统计登记,并将相关信息报卫生厅医政处。各地要对辖区内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疗机构、标识、救护车辆号码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各地要同时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管的规章制度,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杜绝类似事件在我省发生。各市(行署)卫生局(卫计委)要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报卫生厅医政处,我厅将组织对各地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察。
  联系人:康爽 赵昱辉
  附件 1、院前急救车辆信息统计表(略)
  2、院前急救网络医院信息统计表(略)
  3、国家卫计委《关于浙江省温州市急救中心违规派遣救护车转运病人的通报》(略)
黑龙江省卫生厅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