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2.19
【字 号】市政办函〔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函〔2019〕17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贯彻执行《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
  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后方可执行。没有采购预算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合同的备案。
  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市本级预算单位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v),向市财政局备案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完成后,采购人应按照备案的采购方式和相应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活动,并完成网上合同备案。
  四、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确定。
陕西财政会计网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确定采购组织形式。一个项目中既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又包含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按预算金额比重大的品目划分属性。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规定选择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也必须编报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后,按照涉密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五、有关限额标准的执行规定。
  一是市本级、各区(开发区)采购限额标准(含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自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设区市级采购限额标准;蓝田县、周至县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县级采购限额标准。
  二是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无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不实行政府采购。
  三是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含)以上。
  六、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规定。
  协议供货管理的货物指:办公家具、空调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服务器、小型机、交换机、硬件防火墙、UPS、硒鼓、墨盒、碳粉。
  定点采购管理的服务指:公务车辆保险、公务车辆维修、会议酒店、印刷、物业、保洁、安保、会计师事务所服务、PPP咨询(研究)服务机构服务。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不含)以下。
  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管理参照省、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管理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限额标准、扩大范围。
  七、全市2020年统一执行《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各区县和开发区不再自行确定。
  八、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按照省财政厅有关通知执行。
  附件: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