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高层次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企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提高陕西省企业高层次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1‟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企业高层次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企业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支持省级企业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资助和奖励。企业人才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共同管理。
第三条企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国资委主要职责:编制年度高层次人才项目实施计划及年度资金预算;受理企业人才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对申请企业和个人进行资格认定,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并对企业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审核企业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项目计划拨付资金。会同省国资委对企业人才专项资金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落实项目建设、政策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配套条件,负责并及时报告企业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助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事业发展资助及安家费补贴。从2012年 1 月 1日起与省属企业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并落户定居的以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不同标准享受事业发展资助和安家费补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国防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前3位完成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防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
(四)具有国际知名企业(研发机构)、国内大型企业(全国500强企业)或科研院所任职经历,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企业金融管理、资本运营和大型项目规划管理经验,对企业支柱产业有较大影响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或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及研发中心的项目技术带头人;拥有企业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利技术、独立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市场潜力且该技术已经成功孵化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的急需紧缺人才。
(六)取得国内统招统分博士学位和经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国(境)外博士学位。
符合第1款的,补贴100万元;符合第2款的,补贴50万元;符合第3、4、5款的补贴30万元;符合第6款的补贴10万元。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发展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企业新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二)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且博士后研究人员留站工作两年以上的,资助建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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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第九条科技创新奖励项目:
建立企业创新人才荣誉制度,每两年表彰奖励一批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标准分别为科技创新先进集体奖励20万元、科技创新标兵奖励5万元、科技创新优秀工作者和技术(技能)革新个人奖励2万元。评选活动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另行制订。
发挥国有投资公司主体作用,引导鼓励国内外知名创投公司、民间资本等投资我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创投机构投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超过2年的,按其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
第十条省国资委重点产业首席科学家津贴项目:
对省国资委签约聘请的产业首席科学家(签约期限至少5年),每人每年津贴补助6万元。
第十一条人才引进、培养和人才理论研究资助项目:
对省级国资监管部门开展的针对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招聘引进、研修培训和人才开发课题研究项目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省人才工作重点和年度预算安排,研究确定企业人才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部署安排项目申报工作,联合发布项目申报
指南。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人才专项资金的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一)企业使用企业人才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项目的,应提供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及其验证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有效的劳动合同书及申报项目的书面说明。
(三)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项目的,须提供专家资格证明材料和建站审批证明材料。
(四)申报其他相关的人才工作活动补助项目的,应提供省国资委批准的有关材料。
(五)企业人才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和年度申报计划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
(一)省国资委每季度末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项目评审和申报人资格认定。
(二)经评审和认定,拟纳入资助计划的项目,通过省国资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个人及其项目,由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助计划,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