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07-01 来源: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网 www.v/rsjy/rszc/content_11855.html
退休条件
退休 类别 | 性 别 | 年龄(周岁) | 连续 工龄 | 文件 依据 | |
干部 | 工人 | ||||
正常 退休 | 男 | 60 | 60 | 满10年 | 国发[1978] 104号 |
女 | 55 | 50 | |||
特殊工种退休 | 男 | 55 | 55 | ||
女 | 45 | 45 | |||
因病 退休 | 男 | 50 | 50 | ||
女 | 45 | 45 | |||
公务员提前、 退休 | 男 | 55 | —— | 满20年 | 湘人发[1996] 63号 |
女 | 50 | —— | |||
男 | —— | —— | 满30年 | ||
女 | —— | —— | |||
工残 退休 | 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 | 国发[1978]104号 湘人险[1993]31号 | |||
矽肺病退休 | 患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病,以及一期矽肺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 | 国发[1978]104号[1963]中劳薪字第400号 | |||
退职 | 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 国发[1978]104号湘人险[1993]31号 | |||
退休(职)待遇
工作年限 | 退休(职) 公务员难还是事业编难费比例(%) | 工作年限 | 退休(职) 费比例(%) | 文件 依据 |
满35年以上 | 95 | 满24年 | 84 | 湘人险[1995] 92号 |
满34年 | 94 | 满23年 | 83 | |
满33年 | 93 | 满22年 | 82 | |
满32年 | 92 | 满21年 | 81 | |
满31年 | 91 | 满20年 | 80 | |
满30年 | 90 | 满19年 | 74 | |
满29年 | 89 | 满18年 | 73 | |
满28年 | 88 | 满17年 | 72 | |
满27年 | 87 | 满16年 | 71 | |
满26年 | 86 | 满15年 | 70 | |
满25年 | 85 | — | — | |
因工致残 | 特等伤残 | — | 不低于90 | 国发[1978] 104号 |
一等伤残 | — | 不低于80 | ||
患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并话动性病以及一期矽肺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 | — | 90 | ||
退休优异待遇表
项目 | 享受退休优异待遇的条件 | 提高退休费比例 | 文件依据 | |
优 异 待 遇 | 全国劳动模范、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 | 15% | 湘政发[1983]19号 | |
省、部级劳动模范、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 | 10% | |||
获国务院颁发的各种奖的高级专家 | 15% | 湘劳人险[1984]165号 | ||
获省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奖励的高级专家 | 10% | |||
曾在西藏海拔3500公尺以上地区工作累计 | 满10年不满15年的 | 5% | 国办发[1982]36号 | |
满15年 | 10% | |||
在三 线艰 苦地 区工 作的 | 三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退休后就地安置的 | 10% | 国办发[1984]76号 | |
一、二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退休后就地安置的 | 5% | |||
从沿海内地支援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退休后仍留在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 | 10% | 国办发[1983]68号 | ||
1970年以来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15年的计划生育专干 | 5% | 湘人险[1989]129号 | ||
项目 | 享受退休优异待遇的条件 | 提高退休费比例 | 文件依据 | |
优 异 待 遇 | 连续从事血防工作20年以上的 | 5% | 湘发[1993]4号 | |
有生育能力,自愿只生一个小孩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职工 | 5% |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
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学校其它工作人员) | 5% | 湘人薪[1994]41号 | ||
在大中专学校(院)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且作出显著成绩的副高以上高级专家 | 5% | 教干字[1984]017号 | ||
地(市)级劳动模范 | 5% | 株政发[1990]70号 | ||
因工致残 | 特等 | 15% | 湘人险[1994]27号 | |
一等 | 5% | |||
注 解 | ∙享受优异待遇的人员,其退休费连同优异待遇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 ∙离退休人员可享受原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一切非生产性福利待遇。 ∙公务员退休时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均按100%发给,只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有的包括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将固定工资和活工资(有特殊行业工资亦包括在内)按规定比例计发,不满10年退职的需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条件 |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表
职工年休假
条件 |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者 |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者 | 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者 | 文件依据 |
休假 天数 | 7 | 10 | 14 | 湘办发[1991] 17号 |
注 解 | ∙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病假累计已达到本人休假天数的,均不得安排休假。 ∙凡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而在本年度内疗养时间或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上述天数的,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超过两次。休假时间不得跨年度使用。 | |||
探亲假
条件 | 探望配偶 | 未婚职工 探望父母 | 已婚职工 探望父母 | 文件依据 |
探亲 假期 | 每年一次,给假30天 | 每年一次,给假20天;如两年1次,可给假45天 | 4年1次可给假20天 | 国发[1981] 36号 |
注 解 | ∙上述假期享受对象为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 ∙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时间,另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照发。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予以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 |||
婚丧假与产假
婚假 天数 | 3天.凡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 | 文件依据 | |
丧假 天数 | 3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3天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给予路程假。 | [1988] 国务院令 9号 湘劳险[1988] 110、218 号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
产 假 天 数 | 小 产 | 不满4月的15~30天 | |
4月以上的42天 | |||
正常产假90天 | |||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 |||
多胞胎生育,第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 |||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30天 | |||
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1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 |||
注 解 | 1、婚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 ||
2、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在内. | |||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条件、待遇及享受优异待遇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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