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发(1999)39号文
  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认定范围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咨询等相关业务工作,1997年底以前担任建筑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30年。
  ()技术资历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或中、小城市总体规划2项。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3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详细规划5项。
  4、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务5年以上。
  5、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5年,且所担任职务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三、认定组织
  由建设部、人事部组成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四、认定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附下列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证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
  3、单位出具的技术资历、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将合格人员名单报建设部、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五、上报材料时间
  请各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于1999730日前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六、认定要求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和程序要求进行审核,并对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对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七、凡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颁布者:人事部、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0-02-23
  实施日期:2000-02-23
  实效性:有效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0101415日。
  二、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三个小时,其他三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四、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五、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七、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度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八、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并负责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
  九、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工作,经培训合格后,由建设部颁发注册城市规划师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培训任务。申请承担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的单位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
  十、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十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颁布者: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5-24
  实施日期:2001-05-24
  实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人事局、规划局: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队伍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了2000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年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者,即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免试认定教师资格证的条件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请各地在组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前,将本规定的各项条件予以公布,并在报名过程中,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注册城市规划师报考条件
  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级别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则业务工作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相近专业
  大专(82年底前毕业)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
  本科 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