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06.11
∙【字 号】湘教师字[2002]4号
∙【施行日期】2020.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六条 教师资格分为以下七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免试认定教师资格证的条件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是: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十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知识,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2、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面试、试讲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员,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四章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在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由本人向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8、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必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的培训结业证书;
9、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初步审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专家审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的认定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任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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