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工学校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评审标准
第一条  广东省技工学校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职业教育法规,学风端正,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待教学教研工作讲求科学性、严谨性、实践性,悉心培育技术人才;刻苦钻研教学教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事业作积极贡献。
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在教学、教研活动中认真总结经验,有良好表现。
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
了解教学的一般规律,具备从事教学和教研工作的基本功,基本胜任1个工种以上(含1个)的生产实习指导课及工艺课的教学工作,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
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协助解决实习工厂(场、店)操作和工艺问题,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能独立完成教学内容,教学效果显著,能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广东省技工学校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申报条件要求的申报材料,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以及未如实申报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术教研室从事理论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教师、教研员和正受聘于从事教学、教研工作并个人自愿申报、身体健康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离退休教师。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员资格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人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 考核认定
经统一考试入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成人教
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或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3、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本专业技术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申报评审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中专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员级(教员或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评审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以上申报人员必须具有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条  外语条件
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免试外语。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
(三)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1956年(含)以前出生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
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结合本专业(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国内外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技能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二、必须经过职业教育学、职业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教学法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免试认定教师资格证的条件
    (一)从事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学工作,平均学年总授课400学时以上。从事教学研究人员要指导教学工作、组织开展教研活动,平均每学年授课(含讲座)不少于25节,听课、评课40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