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对收取录取费、办证费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0.08.23
【字 号】黔价经[2000]275号
【施行日期】2000.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对收取录取费、办证费的答复
(黔价经[2000]275号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
贵州工业大学
  你校《关于代省成招办收取录取费和适当收取新生部分办证费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教通(1997)84号文件明确规定:“成人高等院校录取费,由招生院校交省成人招生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0]518号)进一步明确规定:“新的学费标准均含录取费、实验费……”。因此,成人高等院校录取费、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录取费,由招生学校从学费中支出,交省成人招生办公室。
  二、新生办证成本费问题。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规定:“高等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学费和住宿标准,……。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教育部联合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因此,不再考虑新生办证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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