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学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的精神,对国家计划内本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二学位除外)中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实施学费减免,以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
1.经济困难的孤儿、烈士子女;
2.其他符合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的学生;
3.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单亲、父母重病或重残而丧失劳动能力、
家庭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经济特别困难者)。
二、减免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本学年及上学年未受过违纪处分;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前70%;(大
一学生除外);
3.在所学专业规定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
4.生活节俭,无不良行为;
5.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特殊政策规定的学生不作贷款要求)。
三、学费减免额度:
1.是孤儿、烈士子女的学生,大一新生减免全部学费和住宿费,从第二学
年开始,如上学年所获得的各项助学金和奖学金不足以缴纳本人的学费
和住宿费,差额部分给予学费减免。
2.其他符合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大一新生根据情况,减免额度为500-3000
元;从第二学年开始,如上学年所获得的各项助学金和奖学金不足以缴
纳本人的学费和住宿费,差额部分可以申请学费减免,根据具体情况,
减免额度为500-3000元。
4.学生的学费核算按该生所在专业额定学年学费计算,学生的住宿费核算
按该生本学年实际所缴住宿费计算。
四、学费减免程序:
1.学费减免按学年进行,每学年11月启动学费减免工作;
2.学校发布学费减免的申请通知;
3.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大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凡
是国家政策性减免对象的学生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烈士证、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4.各学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学费减免的初审名单及建
议学费减免额度,将汇总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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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校组织审核后,确定学费减免的复审名单及学费减免额度,并在适当范
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批;
6.经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校财务处予以落实。
五、审批原则:
1.各级组织必须本着对国家、学生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
2.审核时,应结合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表现、日常消费、学习
成绩、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已获奖助学金情况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
评给予相应减免。
3.对弄虚作假者,除全额追回所减免的学费外,还应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上海大学学生成才服务中心。
七、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