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规定
沪交医研[2013]11号
第一条导师选聘的基本依据为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及其所具有的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支撑条件。在选聘过程中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条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和诚信的治学态度。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确保每年有半年以上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2.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57周岁(至选聘当年的12月31日)以下,健康状况良好。
3.近5年内科研工作成果要求如下:
(1)基础学科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SCI、SSCI检索外文学术期刊发表论著6篇以上(如IF≥5,申请人为排名第二的共同第一作者可计1篇,其他不作计数),或以第一作者(不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检索外文学术期刊发表论著总IF达15以上;其中至少含1篇为通讯作者且IF≥5。
(2)临床学科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SCI、SSCI检索外文学术期刊发表论著4篇以上(如IF≥5,申请人为排名第二的共同第一作者可计1篇,其他不作计数),或以第一作者(不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检索外文学术期刊发表论著总IF达10以上;其中至少含1篇为通讯作者且IF≥3。
(3)获得过国家科技三大奖和省部级一等奖、授权并已转化的发明专利者可优先考虑。
4.近3年内以课题负责人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以上科研项目,目前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30万元。
5.目前已担任硕导,且独立招生并完整完成一届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毕业并获得学位)。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及指导小组共同承担指导任务。
7.对新引进的优秀人才承担科研项目、培养研究生经历的要求,医学院将予以个案讨论。
8.部分新增及需特殊扶持的博士点学科,对取得科研成果和承担科研项目要求,医学院将予以个案讨论。
第三条博士生指导教师破格选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和诚信的治学态度。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确保每年有半年以上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2.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含)以上学位,且年龄50周岁(至选聘当年的12月31日)以下,健康状况良好。
3.所从事研究方向特鲜明,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4.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不包括排名居后的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检索外文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论著,选取代表性论著(5篇内)累计IF,基础学科达25以上,临床学科达20以上。
5.近3年内以课题负责人主持过以下国家级科研项目之一: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或重点项目;②国家杰出青年基金;③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项目;④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
⑤国家重大科技专项;⑥经费超过100万的其他国家级重点攻关项目。且目前可支配科研经费50万元以上。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或有博士生指导小组共同承担指导博士生的任务。
7.对海外新引进优秀人才承担科研项目,医学院将予以个案讨论。
第四条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和诚信的治学态度。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确保每年有半年以上在校指导研究生。
2.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含)以上学位(无研究生学历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55周岁(至选聘当年的12月31日)以下,健康状况良好。
3.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SCI、SSCI检索外文学术期刊发表论著2篇以上,且有1篇IF≥2(申请人为排名第二的共同第一作者在IF≥5的学术期刊发表可等同为1篇IF≥2论著);中医学科须以第一作者(不包括排名居后的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发表论著3篇以上。
4.近3年内以第一负责人主持或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目前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8万元。
5.作为导师组成员参与完成一届研究生培养(毕业并获得学位)。
第五条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1.目前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
2.从事具有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业工作15年以上,能独立承担本专业各类临床、科研及教学任务,遵守医疗法规和伦理道德,有良好医德医风,近五年无重大医疗事故。
上海的大学排名3.具有专业学位授权点相应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57周岁(至选聘当年的12月31日)以下,健康状况良好。
第六条专业学位(含MPH)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和诚信的治学态度。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确保每年有半年以上在校指导研究生。
2.从事具有专业学位授权点专业工作15年以上,能独立承担本专业各类临床、科研及教学任务,遵守医疗法规和伦理道德,有良好医德医风,近五年无重大医疗或教学事故。
3.具有专业学位授权点相应学科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含)以上学位,年龄55周岁(至选聘当年的12月31日)以下,健康状况良好。
4.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不包括排名居后的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EI检索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发表论著4篇、在SCI、SSCI检索外文学术期刊发表论著1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SCI、SSCI检索外文学术期刊发表论著2篇。SCI、SSCI检索外文学术期刊发表论著。如IF≥5,申请人为排名第二的共同第一作者可计1篇,其他不作计数。
5.近3年内以第一负责人主持或完成过局级(不含院校级或区县级)以上科研项目,目前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
第七条如申请人在申报中提供不实材料,一经发现终止申报程序,查实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导师选聘资格。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选聘申请时其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已经取得正式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由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经医学院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文件不再有效,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二○一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