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0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7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张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张智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张珩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黄晖越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珩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黄晖越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珩黄晖越 
【代理律所】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张智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智1991年6月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否视同缴费年限。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智1991年6月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否视同缴费年限。《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
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根据张智人事档案原始资料的记载张智1991年6月离职前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故其不属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中视同缴费年限规定的适用人员范围。而《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贯彻执行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于2002年9月印发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案张智于1991年6月离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亦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调入企业”的情形,故其亦不适用上述文件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因此,市人社局经审查核实,作出被诉《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张智上诉主张根据劳社部发[2001]13号、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的规定,应当对其1991年6月前的工作年限核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如
上所述,张智不适用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而从粤府[2006]96号文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原机关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不在此列)。调入企业和机构改革后分流或流动到企业的……”来看,张智于1991年6月离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离职原因是旷工长达八个多月,其于1999年9月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既不属于调入企业,也不属于因机构改革分流或流动到企业的情形,故其亦不适用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因此,张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张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52:4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张智人事档案原始资料记载,其曾在广州郊区鹤洞公社、广州市公安学校(读中专)、广州市公安学校(干部)、广州市人民警察学校、广
州市公安局等单位工作。1991年6月28日,张智从广州市公安局离职。2019年9月11日,张智向市人社局申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1976年9月至1978年11月在郊区鹤洞公社、1978年12月至1980年11月在广州市公安学校读中专、1980年12月至1982年8月在广州市公安学校任干部、1982年9月至1991年6月在广州市人民警察学校任教师)。市人社局经审核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穗人社工龄决[2019]1444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认定张智曾在郊区鹤洞公社、广州市公安学校(读中专)、广州市公安学校(干部)、广州市人民警察学校(广州市公安局)等单位工作,1991年6月离职。并依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转发劳动和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认定张智因离职离开机关事业工作单位,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该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送达张智。张智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智申请的工作年限能否视同缴费年限。《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
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劳社部发[2001]13号《劳动和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粤劳社[2002]246号《转发劳动和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因此,关于视同缴费年限问题,鉴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较强的阶段性和政策性,故在进行连续工龄认定时只能以现有的、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参考依据。且涉案行政行为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只有符合相应条件才能享有被授益的权利。本案中,张智于1959年11月10日出生,于1991年6月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其连续工龄时间中断,且原始人事档案没有其调入企业的相关资料。因此,市人社局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张智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形,并无不当。张智主张将其申请的工作经历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理据不足。    综上所
述,张智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穗人社工龄决[2019]1444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智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张智于1976年9月起参加工作,至1991年6月在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办理离职手续,原有工作年限15年。张智在1999年9月流动进入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工作,当月起参加了该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二、市人社局、原审判决依照粤劳社[2002]246号第一条第三款处理本案,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款规定的是“1998年7月1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但张智是在1991年6月离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流动进入到企业(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工作,参加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是调入,而是流动进入。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应当适用劳社部发[2001]13号第一条、粤府[2006]96号附件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第二条(二)特殊体的有关规定。张智流动进入到企业(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前并没有被开除、除名和判刑等,故应根据劳社部发[2001]13号、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市人社局穗人社工龄决[2019]1444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和原审行政判决,判
令市人社局重新审核张智的视同缴费年限申请,并作出决定,一、二审诉讼费由市人社局负担。 
张智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71行终17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智。
     委托代理人:张珩,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晖越,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局长。
广州人事网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6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