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宇鹏、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19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慧斯姚伟华何润楹 
【审理法官】何慧斯姚伟华何润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冯宇鹏;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当事人】冯宇鹏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当事人-个人】冯宇鹏 
【当事人-公司】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广州人事网梁思充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葛文秀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贾利蓉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思充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葛文秀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贾利蓉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思充葛文秀贾利蓉 
【代理律所】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冯宇鹏 
【被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本院观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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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广医二院是事业单位,其与冯宇鹏签订的涉案合同是聘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人事聘用关系,本案纠纷应为人事争议,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
劳动争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涉案争议是否当然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问题。首先,《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广医二院与冯宇鹏系人事聘用关系,双方因是否支付违约金产生的争议属于实体处理问题,应优先适用人事方面的相关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规定,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
30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履行聘用合同中的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总额(含违约金、赔偿金)一般不得超过受聘人员上年度在聘用单位取得的货币性总收入的1.5倍,但属于出资培训、保密等方面损失赔偿除外。"本案中,冯宇鹏2017年度在广医二院取得的应发工资数额为279958.39元。广医二院与冯宇鹏于2017年9月13日签订的《合同书》约定:“冯宇鹏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由广医二院公派至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修。冯宇鹏进修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放弃进修。冯宇鹏进修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广医二院处报到,广医二院安排冯宇鹏工作,冯宇鹏须再为广医二院工作满5年(从本次进修结束回广医二院报到之日开始计算)后方可提出辞职或调动或自费留学等,否则,冯宇鹏须赔偿广医二院为本次进修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另外还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以下计算:违约金=(5-本次进修结束回院报到后再为广医二院服务的年限)×40000元)。"上述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未超过冯宇鹏2017年度在广医二院取得的货币性总收入的1.5倍,且该约定是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人事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冯宇鹏主张该违约金条款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广医二院应否返还冯宇鹏向其支付的20万元违约金问题。冯宇鹏在进修期间就提出离职,既违反了双方关
于服务期的约定,也违反了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上所述,本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广医二院根据该《合同书》的约定向冯宇鹏收取违约金20万元,并无不当。冯宇鹏要求广医二院返还违约金20万元,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广医二院应否返还冯宇鹏向其支付的进修期间工资待遇116000元的问题。冯宇鹏主张发放进修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福利是广医二院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广医二院强迫冯宇鹏退还进修期间的工资待遇缺乏依据;广医二院则主张进修期间的工资待遇属于进修所支付的费用,根据双方的约定,冯宇鹏应当退还。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广医二院公派冯宇鹏至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修,属于由用人单位安排的专项培训,进修费用属于专项培训费用范畴,专项培训费用与工资存在明显区别:(1)从性质看,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于专项培训的直接费用,工资是聘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聘用者的劳动报酬;(2)从产生依据看,专项培训费用是因用人单位安排聘用者参加专项培训产生,工资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产生;(3)从给付对象看,专项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培训单位等,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聘用者本人。其次,本案中,冯宇鹏参加进修是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由广医二院安排,目的是提升冯宇鹏的个人技能,使其能够为广医二院创造更大的效益,冯宇鹏参加进修的
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应当视为履行对广医二院的劳动义务。因此,广医二院支付给冯宇鹏进修期间的工资116000元,不属于专项培训费用。再次,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约定:“在乙方(冯宇鹏)进修期间,甲方(广医二院)给乙方提供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冯宇鹏与广医二院存在人事聘用合同关系期间,广医二院向冯宇鹏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是广医二院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冯宇鹏有权享受广医二院提供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冯宇鹏要求广医二院返还进修期间工资116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广医二院应否向冯宇鹏支付利息的问题。冯宇鹏要求广医二院向其支付利息,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冯宇鹏上诉有理的,本院予以支持,上诉无理的,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3581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
人冯宇鹏返还116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冯宇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冯宇鹏与被上诉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各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冯宇鹏与被上诉人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05:00:0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三、原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与仲裁委查明事实基本一致:1.入职时间:2013年。2.工作岗位:泌尿外科医生。3.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有聘用合同,最后1期合同期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4.工资情况:冯宇鹏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应发奖金+公积金补贴,每月工资数额不固定。广医二院2018年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冯宇鹏的款项金额为116603元(不包含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公积金、社会保险部分)。广医二院支付冯宇鹏工资至2018年8月31日。5.工作情况: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固定休息。6.最后工作日:2017年12月31日。7.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广医二院为冯宇鹏缴纳有社会保险。8.申请劳动仲裁时间:2019年8月14日。9.劳动关系情况:
冯宇鹏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修。2018年7月16日,冯宇鹏向广医二院提出辞职。原审查明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撤销穗劳人仲案[2019]6544号仲裁裁决书的问题。仲裁委作出上述仲裁裁决后,冯宇鹏不服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尚未生效。冯宇鹏要求撤销该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冯宇鹏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广医二院向冯宇鹏返还辞职违约金316603元(包括违约金20万元,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工资、奖金、住房货币补贴、住房公积金等116603元)。3.改判广医二院向冯宇鹏支付非法占用“违约金"期间的利息(按建行2018年短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8年9月1日始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主要上诉理由:―、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损害冯宇鹏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称:“双方于2017年9月13日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自愿签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为有效协议。"冯宇鹏参加进修既是工作需要,也是提高冯宇鹏工作能力的一次难得机会,签订这种合同系属无奈,尤其是支付违约金,更是受广医二院逼迫,因为冯宇鹏不支付违约金,广医二院就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尽管冯宇鹏
签了这份合同书,也交了违约金,但并不能据此就认为这种合同条款是合法的,它恰恰是违法的。根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广医二院与冯宇鹏之间的争议应该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冯宇鹏进修的费用不过是8000元(实际上是冯宇鹏自己承担),涉案《合同书》却约定违约要支付20万违约金,这是违法的。按《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理应确认为无效条款。二、原审故意歪曲事实,偏袒广医二院。原审查明冯宇鹏“最后工作日:2017年12月31日",是故意歪曲事实。冯宇鹏在一审提交的《教学任务审批表、教学进度表》,载明冯宇鹏2018年上半年承担的教学工作及学院各级领导的签字。冯宇鹏在培训期间仍然处于与广医二院的聘用合同期内,冯宇鹏依然需要按照聘用合同履行义务,其中就包括承担2018年上半年的教学工作任务。广医二院发放基本工资和福利,保障冯宇鹏的基本生活同样是广医二院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广医二院以培训违约为借口,强行迫使冯宇鹏退还2018年上半年工资及福利待遇116603元,缺乏依据。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损害冯宇鹏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支持冯宇鹏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