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冯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6 
【案件字号】广州人事网(2020)粤01民终212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小琳何慧斯何润楹 
【审理法官】梁小琳何慧斯何润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冯某某 
【当事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冯某某 
【当事人-个人】冯某某 
【当事人-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孔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孔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孔婷 
【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是:1.邮电公司应否向冯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若需支付,冯某某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是多少;2.邮电公司应否返还冯某某被扣工资2014元;3.邮电公司应否向冯某某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第一,邮电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上述规章制度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且已告知冯某某违反八大服务红线行为的处罚形式与后果,故该规章制度在本案中不能作为邮电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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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6年1月31日冯某某签收了由广州翔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联公司)向其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中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翔联公司、劳动者冯某某、工作岗位社区经理、入职日期2013年1月8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2013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31日、解除日期2016年1月31日、本单位工作年限37
个月、依据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转签邮电公司)。2016年2月开始邮电公司开始给冯某某缴纳社保。邮电公司、冯某某双方达成的三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7年3月2日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2月1日冯某某所在的中徐晓聪要求员工抄写八大服务红线、九大业务红线,冯某某对此予以手抄。2019年6月19日邮电公司员工龚锦俊对冯某某进行谈话,谈话提纲内容有:“1、对通报处罚进行说明,冯某某触犯五大业务红线行为‘买单卖单’两单…4、2019年6月19日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2019年6月27日邮电公司对冯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有:“…因您触犯五大业务红线,重大不良事件积10分,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无法继续履行…2019年6月27日"。以上事实由邮电公司提供的三份劳动合同、手抄材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工资明细表及冯某某提供的《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个人账户银行流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谈话记录表、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对其真实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均认可冯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6811元,双方还对邮电公司所提供的冯某某工资明细表认可,也一致认可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冯某某的实发平均工资为4778.6元。    另外,仲裁裁决中邮电公司提
供了《关于明确五大业务红线行为的通知》及《关于明确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外包员工八大服务红线行为的通知》,并主张冯某某2019年3月存在的买单卖单行为触犯了《关于明确五大业务红线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其司根据《广东邮电人才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政企客户服务业务人员重大事件管理办法(试行)》认定冯某某的行为属于重大不良事件且对其作出重大不良事件积分积10分的决定,并依据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了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仲裁认定邮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均为冯某某触犯了五大业务红线中的买单卖单条款,并未提及八大服务红线中的条款。因此仲裁不采信其依据《关于明确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外包员工八大服务红线行为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并由此认定其解除依据仅为《关于明确五大业务红线行为的通知》。而《关于明确五大业务红线行为的通知》于2019年5月16日印发,且明确记载“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且双方均确认邮电公司所认定冯某某存在买单卖单行为发生在2019年3月。在诉讼中,邮电公司并未提供《关于明确五大业务红线行为的通知》证据。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邮电公司还提供了《关于买卖单事件的处罚通报》《关于冯某某、黄耀强违反重大不良事件规定的处理情况通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违规情况统计、2019年入网业务买卖单稽核清
单等证据。经质证,冯某某认为对这些证据邮电公司均未告知其内容,其也对这些证据均不知情。    关于邮电公司克扣2019年5月、6月工资2014元方面,邮电公司提供了工资明细表拟证明因冯某某严重违反劳动记录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故其对冯某某工作考核而并非克扣工资。冯某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合法性,并主张邮电公司应返还该工资。    冯某某在诉讼中提供了与其仲裁中相同的证据。主要有:《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临时出入证》(2013年至2017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业务施工单》(2014年至2016年)、装移机工单一览表(2015年与2016年)、罗灿杰的名片、转签通知邮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明细》(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拟证明其之前的翔联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计入邮电公司;名为“钉钉"的工作app申请年假审批截图,拟证明其年休假仅休2天还剩7天;《接入号客户信息详情表》《(荔湾)2019年内入网疑似买单稽查清单》《业务登记单》、梁奕碧与徐晓聪的名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明细、何志樑发放佣金的转账凭证、梁奕碧结佣的聊天及转账凭证、录音文件,拟证明其不存在买单卖单行为且邮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2019)粤广南粤第18179号公证书,拟证邮电公司克扣工资没有依据。邮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出入证、个人账户工资明细、年假审批截图、公证书、梁奕碧与徐晓聪的名片的真实合法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是:1.邮电公司应否向冯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若需支付,冯某某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是多少;2.邮电公司应否返还冯某某被扣工资2014元;3.邮电公司应否向冯某某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关于第一个问题。邮电公司上诉认为冯某某买单卖单及泄露客户信息等行为违反了《关于明确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外包员工八大服务红线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其与冯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第一,邮电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上述规章制度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且已告知冯某某违反八大服务红线行为的处罚形式与后果,故该规章制度在本案中不能作为邮电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第二,根据邮电公司员工龚锦俊对冯某某进行谈话的谈话提纲,邮电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买卖单事件的处罚通报》《关于与冯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可知,邮电公司解除与冯某某劳动关系的理由均为冯某某触犯五大业务红线中的“买单卖单"条款,并未提及八大服务红线中的“泄露客户个人信息",故邮电公司的解除依据仅为《关于明确五大业务红线行为的通知》。因邮电公司认定冯某某存在的“买单卖单"行为发生在2019年3月,而《关于明确五大业务红线行为的通知》于2019年5月16日才印发,故该《关于明确五大业务红线行为的通知》对冯某
某的“买单卖单"行为不应具有约束力,邮电公司解除与冯某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向冯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至于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认定冯某某和翔联公司之间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到邮电公司的工作年限中,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邮电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应向冯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1742.9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问题。邮电公司未提交其扣发冯某某工资的规章制度依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主张之损失,邮电公司扣减冯某某工资欠缺依据,一审法院认定邮电公司应向冯某某支付工资扣款201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三个问题。邮电公司主张因冯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认定邮电公司应当支付冯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正确。一审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冯某某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还剩余7天未休年休假以及冯某某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778.6元,并据此核算出邮电公司应向冯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075.8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邮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3:03: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9日冯某某作为申请人,以邮电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1742.9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459.52元;三、被申请人返还违法扣除2019年5月、6月工资2014元;四、被申请人违法扣发工资部分按法定标准向申请人支付50%-100%的加付赔偿金。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穗越劳人仲案(2019)9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1742.36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768.06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返还工资扣款2014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被申请人邮电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该委
审理查明情况有:冯某某原为邮电公司员工,工作内容为装机维护,双方有签订期限从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7年3月2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邮电公司克扣冯某某2019年5月、6月工资共计2014元。邮电公司从2016年3月起每月向冯某某支付工资,此前由广州翔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冯某某支付工资,广州翔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2013年1月起为冯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上事实由穗越劳人仲案(2019)974号仲裁裁决书予以证实,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