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7.16
【字 号】青人社规〔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以下简称个人借款和小微企业借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吸纳就业和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专门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市、区(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回收、追偿等工作,并全程监管贷款规范
化使用。积极鼓励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降低创业个人(或企业)的融资成本。青岛行政区域内有意愿承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市、区(市)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为经办银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担保机构,负责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等业务,并配合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回收和代偿等工作。承担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担保机构,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仍按现行体制机制执行,其他区(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分工负责、规范管理、绩效评价、“一次办好”的工作原则,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核、贷款发放、还款等信息,共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财政部门负
责确保财政贴息等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借款人的资格审查、贴息资金发放及统计报告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检查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审查经办银行和经办担保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二章 贷款范围、条件
 
第七条  个人借款人范围。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在青高校在校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返乡创业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网络商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其中,妇女及残疾人纳入重点服务范围。
 
第八条  个人借款条件。上述范围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借款人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2.借款人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青高校在校生不需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
  3.借款人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合伙企业为执行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
 
第九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范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应为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型标准确定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条  小微企业借款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借款前12个月内(以借款申请日为准)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见附件,下同)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和期限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或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局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一)个人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名符合条件人员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其他各类创业实体的,根据吸纳就业情况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贷款额度在4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2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二)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核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对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个人和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